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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超額現金入境需申報
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並獲通過。海關關長黃有力引介法案時表示,本澳有需要順應國際趨勢,完善相關法律與國際接軌,以預防和控制各類風險。強調法案不影響旅客攜帶現金的自由,只是對超過上限金額的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報備及申報即可。
攜帶現金不受影響
黃有力引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時指出,本澳是一個國際化的城市,有需要順應國際趨勢,完善相關法律與國際接軌,以預防和控制各類風險。制訂該法案,為海關在出入境監管方面提供法律依據和規範,以更好地配合包括《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和《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的實施。
黃有力指出,法案只是要求任何自然人攜帶總值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出境澳門時,要向海關作出申報或披露。因此旅客不需改變其個人攜帶現金的習慣。有關制度的實施對合法資金的流動是不會受到阻礙的,強調特區政府會恪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實行和確保資本流動的自由。但承認法律生效初期可能出現居民及旅客認知不足而產生的不適應情況。
議員鄭安庭、崔世昌、高天賜、馮志強等關注法案日後實施前會否設過渡期,以及會否影響商人攜帶支票簿、現金出入境等習慣,甚至對來澳博彩的旅客造成影響,從而影響到本澳經濟。
黃有力重申,法案只是要求攜帶超過指定金額上限入境旅客作出申報,出境時如海關截查,旅客有義務作出披露,法律的實施不影響旅客攜帶現金的自由。至於無記名票據包括旅行支票、可轉讓證券或任何其他形式票據及不完整票據與付款委託書等,但不包括如賭場籌碼、黃金及貴重金屬以至寶石、電子貨幣或電子支付工具等,亦由於澳門已取消無記名股票,因此股票不包含在無記名轉讓票據中。而支票簿因未簽名及填寫銀碼,亦不在有關法律監管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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