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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當衆手淫列性脅迫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與政府代表續審《修改〈刑法典〉》法案。法案建議將強迫被害人當衆手淫等行為列作性脅迫罪,處二至八年徒刑;同時將強迫性的非陽具插入體內列為加重性脅迫罪,處三至十二年徒刑。
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半開會。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沈振耀、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及代副局長張涵列席。
處二至八年徒刑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法案建議修改性脅迫罪,將強迫被害人親自進行重要性慾行為(如強迫被害人當衆親自手淫),亦列入性脅迫範圍,處二至八年徒刑。他解釋,過往《刑法典》對相關犯罪處罰不足,祇規範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忍受或進行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其與第三人進行有關行為,但不包括強迫被害人親自進行。然而,在上述情況中,被害人的性自由同樣受到嚴重侵害,故政府認為要擴大規範範圍,以進行處罰。
同時,法案引入加重性脅迫罪,如強迫被害人忍受男性陽具以外的身體其他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即屬違法,刑幅與強姦罪相同(處三至十二年徒刑)。
插非陽具視強姦
鄭志強稱,委員會對有關修改沒有太大異議,認同可加強保護受害人。但認為非陽具插入體內所造成傷害甚至較陽具插入嚴重,或亦可視為強姦,而非列為加重性脅迫,且有國家地區同樣將之視為強姦。他引述政府回應表示,當局考慮到傳統觀念認為強姦是以男性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部為前提,而非以物件或身體其他部分插入,故作出此分類,但政府態度開放。委員會並不強烈堅持,會由雙方法律顧問開技術會議研究。
三常會今日將審議法案中的性騷擾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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