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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須填行車誌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提醒的士駕駛員必須按規定填寫行車日誌,局方與治安警察局將加強檢查營運中之的士,若發現的士駕駛員沒有遵守有關規定,會依法執罰。按照《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規定,違者可被罰款一千澳門元。
日誌助處違規個案
交通事務局表示,要求的士司機填寫日誌,主要記錄的士交更時間及司機工作時間,有助當局根據日誌調查乘客的投訴,及協助乘客尋找失物等。根據《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每一輛的士駕駛員須將其值班的上、下班時間,以手寫方式記錄於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之行車日誌上,或採用指定的技術方法記錄,以便的士稽查人員或執法人員跟進處理的士違規個案時可按照行車日誌記錄查核相關的駕駛員。考慮到過去曾有部分的士司機沒有按規定記錄,影響到的士違規個案的處理程序,交通事務局提醒各的士駕駛員,必須按照規定填寫有關行車日誌,否則可被罰款一千澳門元。
無格式規範冀提供
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將加強檢查營運中的的士車輛的行車日誌,若發現的士駕駛員沒有遵守有關規定,將依法處理。
有的士司機表示,並不知悉當局有提供指定的日誌簿作記錄,一直都是自己購買筆記簿自行編製,毫無格式可言。但有按照法例要求每日填寫,同時亦用作司機之間的交更記錄,表示在工作期間從未被調查過日誌。的士司機認為所謂的的士日誌無格式規範,可能是不被重視的主要原因,當局應提供官方認可的日誌供業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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