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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六国公民赴澳门签证新措施

本帖最後由 kimottt 於 2013-8-3 06:38 編輯

2010/06/10

       2010年7月1日起,孟加拉国、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越南等六国的国民,必须事先申请入境签证后方可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再适用落地签证。上述新措施不适用于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上述六国人士。

       详情请参阅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网页:

       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中文)
http://www.uxtrip.com/News/newsdetail.asp?294

辱警罪成最高三個月徒刑

侮辱是指口頭、書面甚至漫畫等,作出公然凌辱、貶低他人人格等行為。《澳門刑法典》第175條對侮辱罪有所規定,即「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120 日罰金」。

侮辱他人,令他人人格、名譽受損實屬違法,會構成侮辱罪。澳門現行法例沒有「辱警罪」,但法律規定,如果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會被加重處罰,構成「加重侮辱罪」。過往,曾有司機或乘客因拒絕或不滿被「抄牌」,用粗言穢語辱駡在場警員,結果被控以加重侮辱罪。因此被查車的過程中,市民亦應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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