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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公衆:團隊賄選議員須落馬


政府昨向議員介紹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內容,吸引廿二名議員出席。
修“選舉法”首場諮詢會違法“連坐”成焦點

    公衆:團隊賄選議員須落馬

    修訂《立法會選舉法》首場公眾諮詢會昨晚舉行,有關社團福利活動的報備制度,以及候選人是否要為輔選團的違法行為“連坐”再成焦點。有市民擔憂出現社團聲稱支持某候選人,但候選人不認同的情況下,該社團可能變相成為“無間道”,或被指“有心拉高候選人的競選經費”。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稱,所有支持某參選人的競選輔助組織都需要參選人申報,漏報或故意不報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至於輔選組織數量是否須設上限?目前仍未有定案。

    公眾諮詢場昨晚八時假科學館會議廳舉行,共一百八十多名公眾出席,廿人發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林智龍,公職局長高炳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出席。

    福利活動必須報備

    文本規定支持候選人的社團必須報備宣傳期間的福利活動,市民余韶洲希望當局清晰界定何謂“支持候選人的團體”。究竟是社團自己申報“我支持A”,抑或競選人A申報“呢個團體支持我”?擔心出現社團聲稱支持,但競選人不認同的情況,“難聽講句,即社團有心拉高A的競選經費”,憂慮將衍生大量問題。另外,若社團機構成員中有多名候選人,社團可否預先報備“不支持任何一人”?

    多名市民批評,當競選團隊有人證實賄選等違法行為,但議員可以“甩難”、議員資格無需被褫奪的做法。市民陳子昌斥“豈可每次都以‘一人做事一人當,出於個人愛戴’等藉口‘過骨’?”法律應該釐清個人自主行為和當選人責任。市民林翔宇相信要在十四日宣傳期內完成搜證,並取消團隊資格很難,但上馬後可以落馬。且對議員不兼任行政會成員、減少擔任政府諮詢委員會委員應該有規定,以保障立法質量。

    倡加入保證金制度

    同時亦有若干發言人建議選管會應成為常設機構以及擴大其組成。市民鄧煜宏表示,選管會的效能和效率是確保選舉公平、公正的關鍵。雖然諮詢文本中已解釋,提早成立選管會會導致擔任主席的法官處理繁重的司法工作受到影響,但權衡社會利益,堅信只有其成為常設機構才能更好打擊各項違規事項。並建議適當增加選管會人數,加入檢察院、廉署代表,否則“三頭六臂都解決唔到咁多問題”。市民洪偉東則支持選管會提早設立,有利宣教。

    選團漏報參選人責

    此外,市民葉妙紅建議加入選舉保證金制度,過往選舉中,有部分組別的得票數甚或低於參選提名票要求的下限,質疑其代表性和認受性非常低,浪費社會資源,建議仿效香港、台灣加入保證金制度,提高選舉質量。

    林智龍回應報備制度時稱,雖然驟眼看文本不排除“支持競選人的社團”有歧義,但應該結合“競選輔助組織”的概念分析。換言之,某參選人報名參選時,應該申報哪些組織或法人是其競選輔助組織,它們在宣傳期間需要舉辦福利性質活動,就需要向選管會申報。如果參選人漏報或故意不報,該團體又真的在宣傳期舉辦福利活動,該參選人亦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形式是刑事罪行抑或輕微違反,則未有定案。對於每名競選人的支持社團數量是否需設上限,林智龍稱要再聽意見。

    褫奪資格問題未決

    他稱,○八年修訂選舉法時就已思考當輔選社團違法時,議員當選資格被剝奪或褫奪的問題,但與刑法中違反過錯的原則違背,錯判“沒有做過”的議員,與議員章程和基本法中有關剝奪議員資格的條文亦有衝突,歡迎公眾提出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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