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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家暴終列公罪


    【本報消息】擾攘多年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法案,昨終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法案建議,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發生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行為,視為家庭暴力,一般情節下可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家暴列為公罪,由檢察院提訴,而非受害人提告,加大阻嚇力度。法案自公佈後滿一百二十日起生效,三年後檢討。

    立會通過家暴法
    “家暴法”自二○一一年九月開始諮詢,在立法公罪抑或半公罪擾攘三年,其後在民間幾經爭取下,政府於前年終確定家暴列為公罪,並進入立法程序,但一常會細則性討論時又遇難題,“後果非屬輕微”的家暴難以定義及執法。其後政府及立法會攜手重新草擬草案,決定訂立獨立的“家庭暴力罪”,不再着眼於家暴行為是否傷害身體完整性,而是視為一項“虐待”行為。立法終進入“大直路”,昨獲大會細則性通過。
    含親屬同等關係
    “家暴法”文本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同等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值得留意的是,“親屬或同等關係”包括直屬親屬、四親等內旁系親屬、類似配偶(同居)、前配偶、監護、保佐及寄養關係等,上述關係或成員之間發生家暴均當公罪處理。安老院舍、幼稚園等場所發生暴力行為,不在家暴法範圍,但按刑法典處罰。
    性侵未成年兩類
    倘觸犯“家暴罪”,一般情節下可處一至五年徒刑,屬加重情節下刑罰亦會加重。導致他人死亡,更可處五至十五年徒刑。惟法案“美中不足”的是,對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個案,將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倘在親屬或同等關係內發生,將按“家暴法”公罪化處理;但若是陌生人之間發生,則按《刑法典》條文半公罪化處理。法務局長劉德學解釋,因“家暴法”主要規範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所以有此立法,但政府正修改《刑法典》中有關性犯罪規定,未來陌生人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立法方向亦是列為公罪。
    賦警執法利檢控
    此外,家暴法亦加大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及援助措施,以減少對施虐者的依賴。一般保護措施包括暫時安置場所、緊急經濟及司法援助、免費醫療服務。“警察保護措施”是指由警察護送受害人到醫療機構、返回事發地點或住所、到社會服務設施等。法案亦擴大了刑事警察當局主動作出非現行犯情況下的拘留情況。劉德學解釋,由於家暴常發生於家庭密閉場所,若不賦予警方一定的執法工具及搜證手段,很難成功檢控個案。一般情況,警方需在法官或檢察院等作出命令才能拘留,所以嫌犯的保障並不會有所減弱,但若嫌犯企圖逃走、又或毀減證據,政府可緊急搜證,認為引入該措施是適當及必要的。
    社團可申輔助人
    法案亦“開先河”地將社團角色制度化,允許向被害人提供具體及實際支援服務的社團可申請成為輔助人,以協助被害人進行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訴訟程序,較往加大調查及檢控的力度。
    法案將於公佈後滿一百二十日起生效,議員黃潔貞關注社工局的前期準備工作。社工局長黃艷梅表示,前年起,政府已與其他六個涉及部門建立常規合作機制,亦草擬“家暴程序指引”、建立家暴個案中央登記系統,開通廿四小時的求助及舉報熱線,一切準備就緒。
    培訓警員及社工
    至於前線警方及社工是否掌握“家暴法”,能識別家暴個案。黃艷梅稱,已展開首階段的培訓工作,過千警員及數百專業人員已進行培訓,法案生效後,將進一步培訓前線人員按“家暴指引”開展工作的實務操作。當局亦部署好一系列的普法講座及活動,讓居民更認識家暴罪、求助方法及違法後果等。她有信心及決心,當局能應付家暴工作。
    法案三年後檢討
    社文司司長譚俊榮表示,近三年每年平均接到七十四宗個案,相信“家暴法”生效後,家暴個案會增加。但深信“家暴法”能進一步阻嚇家庭暴力的產生。政府亦會持續推廣宣教工作,盡最大努力減少發生家庭暴力。法案生效三年後將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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