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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醉駕嫌犯上訴血測無效遭駁回


    【本報消息】法院訊:二○一○年五月一日晨,嫌犯駕駛輕型汽車在荷蘭園大馬路與雅廉訪大馬路交界發生交通意外。其後,嫌犯被送往醫院接受血液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二點四九克卅公升。由於嫌犯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一點二克,因此,嫌犯被控觸犯一項第三卅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和處罰的醉酒駕駛罪。經庭審,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嫌犯罪成,判處四個月徒刑,並准以罰金代替,每日八十澳門元,共九千六百元。如不繳交罰金,則服四個月徒刑。另科處禁止駕駛一年九個月的附加刑。
    聲稱抽血未經同意
    嫌犯不服,認為初院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並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嫌犯在上訴陳述中指稱,法律規定在進行血液檢驗的程序中要求得到利害關係人的同意,否則便構成侵犯他人身體完整性。因此,在未經嫌犯同意的情況下抽取血液檢驗,屬於侵犯人之身體完整性而獲得證據的情況,即《刑事訴訟法典》第一一三條及第三三六條所規定的證據無效的情況。
    中級法院認為:首先,從廣義上來說,“收集血液樣本”可被視為構成侵犯他人之身體完整性的情況,因此,當收集血液樣本的程序未能符合法定要件(第三卅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一一五條)的話,將導致證據無效。然而,從卷宗資料顯示,除在庭審中否認控罪外,嫌犯從來沒有證明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抽取血液檢驗這一事實,也未有就此書面答辯。嫌犯現於上訴審中提出新的事實,而該事實並不屬於上訴標的的部分,作為上訴法院不得亦不可能認定這一新的事實。鑒於從已證及未證事實中,均沒有顯示是在未徵得嫌犯同意或強行對其收集血液樣本。因此,嫌犯提出證據無效的理由明顯不成立。
    最後,合議庭裁判駁回嫌犯提出的上訴。

犯了錯還要上訴,真係不知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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