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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司機一年違規四次釘牌


    交通事務局昨向交諮會介紹“的士規章”修法方向,冀下月進立法程序。初步擬引入“被動式放蛇”、自願錄音制度。另加強處罰,的士司機一年內累計四次違規就釘牌,“個人持有的士”一年內八次違規,停牌一周,累犯罰則加重,最高停牌三個月或釘牌。不過,司機及的士違規次數都以一年為限,年年清。若的士公司旗下超過三成的士違規,公司也要停牌一周。交諮會暫未就罰則達成共識。

    引入“被動式放蛇”
    交諮會政策規劃及管理建設專責小組、公共交通及社區關係專責小組,昨日上午十時在交通局開會,交通事務局長林衍新出席。小組召集人郭敬文會後介紹會議內容,焦點是《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修法。
    “的士規章”修訂講足幾年,冀打擊屢禁不止的的士違規,昨有新發展。新法建議明確的士擁有者即車主、司機各應承擔的責任,即租車司機違規,車主得承擔一定責任。同時釐清罰則及執行措施,加強處罰。重點引入“被動式放蛇”,由經受訓的警員執法。另車主、司機可自願在車廂內安裝錄音設備,車上會有錄音標示提醒。按郭敬文理解,“被動式放蛇”即警員不會主動叫司機違規。即使的士有錄音,都要經交通局長等有權限人士,在有需要時才可“翻聽”,司機等人不可隨便“翻聽”,此舉旨在減少爭拗。
    應否強制錄音?郭敬文認為,新法要看社會的接受程度,應先自願,鼓勵更多人參與,後循序漸進。當社會都認同該措施時,可考慮全面強制錄音與否。
    車主公司均設停牌
    最惹人關注的罰則,新法除加入即時票控外,更擬設停牌、釘牌制度,累犯罰則遞增。對象有三類,即車主、司機及的士公司。當中以司機罰則最重,一年內累計四次違規就釘牌,要重新考試才能再揸的士。另由車主持有的士一年內違規超過八次,該的士將停牌一周;第二度(十六次)停牌一個月;第三度(廿四次)停牌三個月。停牌期間再犯就“釘牌”,即該的士永遠不能再做的士服務。若是的士公司,當旗下超過三成的士違規,該公司停牌一周、一個月及三個月。若是濫收車資,新法罰款由六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按濫收金額釐訂罰金。
    一年清空重新計算
    的士、司機的違規次數都以一年為限,過了一年就從頭計算。的士公司則無年期限制。新法所指的違規,是指濫收車資、兜路及拒載等,並非衝紅燈、超速及違例泊車等道路交通規則。
    郭敬文表示,交諮委對以上建議持不同看法,未有統一意見。有人認為合適、過輕及過重。個人認為合適。亦有交諮委冀政府增設一些措施,鼓勵司機做好服務。強調政府修法主要目的並非處罰,反是優化的士服務,提升營運環境。

的士業:累犯不宜含一般違例

    當局擬於“的士規章”引入累犯臨時停牌制度,的士聯誼會常務副主席戴錦良認同當局對拒載、揀客、濫收車資等行為執罰不手軟,但若一年八次違例中包括一般違例,如部分黃實線上落客,肯定直接衝擊的士業,連帶乘客以至旅遊城市形象都會受拖累。
    當局透露計劃在修改“的士規章”中引入臨時停牌制度,採累犯遞增罰則。戴錦良表示,業界一直贊同當局加強執罰拒載、揀客、濫收車資等行為,過去亦多次建議政府引入計分、累計之類的罰則制度,如兩年三犯可暫停牌照,再犯甚至可以取消牌照,需要從新考核。
    但現時政府以八次為“起罰”,對於嚴重違規行為他認同次數過多,處罰過輕,影響阻嚇力。但若八次包括一般違例,如黃線上落客、停車泊車之類,則“多多都唔夠罰”。澳門街道超過八成地區不可上落客,一旦當局全面加強執罰,的士、運輸車輛無處可停靠,直接衝擊行業營運。當司機害怕被罰停牌,處處不敢上落客,到時恐怕居民、遊客搭車更難,與司機爭拗更多,澳門形象更加受損,變成三輸。建議當局先集中打擊揀客、拒載的司機,部分黃實線區域加設的士上落客除外的標示,做好方便乘搭的士的工作,始再考慮一般違規的停牌處分,方符合澳門實際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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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嫌罰則太輕

    交通局擬修訂“的士規章”,加強處罰。受訪市民支持“被動式放蛇”,但怕業界不滿政府就腳軟。又認爲罰則太輕,促加重。
    古先生相信交通局的修法方向有一定阻嚇力,支持“放蛇”。惟對政府無信心,上次說的士內裝鏡頭,在有業界反對、有人怕涉及私隱問題下,政府就撤回建議。今次難保一有人反對政府又再腳軟,“裝鏡頭就搞掂晒啦,點解唔裝?”
    鄧女士說的士違規很嚴重,不但自己中過招,亦有香港朋友試過,晚上在威尼斯人等的士去金沙,門外一衆的士“夾埋”唔睇錶,一定要二百元才能上車。結果一等個多小時,最終要警察喝令,才有的士肯載。她稱,政府擬加強的罰則未夠重,只係“有好過冇”,如“的士”一年違規八次才停牌一個星期太輕,因違規幾次所賺,隨時多過一個星期“正常”運作了,而且年年清,縮至五次就合理。
    張女士有被兜路經驗,由關閘去氹仔皇冠酒店,的士竟先去銀河再兜回皇冠。指若的士違規情況不嚴重,政府就不會修法打擊。既然情況嚴重,就應該加大罰則。現時政府建議一年違規幾次才停牌、釘牌,罰則太鬆,倡引入鄰近地區的計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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