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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可涉及的犯罪

“非禮”是否一項犯罪?現行澳門的刑事法律中,沒有“非禮罪”的罪名,但非禮亦是有法律後果的。參考香港,非禮行為可觸犯“猥褻侵犯”的罪行,而有些國家或地區也可觸犯“性騷擾”的犯罪。

    一般而言,非禮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違反他人意願、接觸同性或異性身體(包括敏感部位)的行為,含有性的意識,由於該行為可侵犯他人的身體、精神、名譽或尊嚴等,所以視乎具體情況,可構成不同的犯罪。

    據資料,在警方過去處理的非禮個案中,就有涉及到以“侮辱”、“脅迫”以及“性脅迫”等犯罪來立案。

    “侮辱罪”

    非禮行為一般具侮辱性,是侵犯他人尊嚴、權利及人格權的行為。據資料,警方處理非禮個案大多以“侮辱罪”立案。

    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任何人以言詞、動作或圖像等方式,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等的行為,便可構成“侮辱罪”,最高判監三個月。

    “脅迫罪”

    按照《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任何人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強迫他人容忍某種活動,例如行為人用刀指嚇對方脫去衣服或忍受親吻行為,行為人可構成“脅迫罪”,最高判監三年。

    “性脅迫罪”

    按照《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強迫他人忍受重要性慾行為,或強迫他人與自己或另一人為重要性慾行為等,例如行為人作出不受歡迎的撫摸或手淫等猥褻行為,即可構成“性脅迫罪”,最高判監八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八及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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