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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收集應依法

意見收集應依法

    阿新與女友寧寧在咖啡廳吃午飯,甫坐下,阿新已按捺不住心中的怒火,並將一部平板電腦遞給寧寧。

    屏幕中顯示一份報章的新聞稿:“……就‘位於鄰近炮台馬路之土地’的規劃條件圖,土地工務運輸局收到四十多份意見,當中約有二十份逾期或不符格式規定而視為無效……”

    阿新搖頭說:“早前,我已經在該項目的公開收集意見期間,用電郵方式提交我的意見!但昨天有報道說該項目的意見之中約有一半都視為無效,當時我覺得事有蹊蹺,於是便致電工務局了解情況。”

    寧寧機靈地眼睛一轉:“不會是你的意見也視為無效吧。”

    “全中!他們說我沒有用專門表格填寫意見,所以將我的意見都視為無效。但我明明在工務局網頁查過,都沒有提及過一定要使用專門表格來發表意見。你說,道理何在?我能不氣憤嗎。”

    “你先別勞氣,反正我下午放假,吃完飯後我陪你去鄰近的廉政公署黑沙環社區辦事處諮詢一下,看看工務局的做法有否行政違法。”寧寧提議說。

    廉署接獲阿新的個案後作出分析,根據第五卅二○一四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及公衆應在第一款規定的公告所訂的期間,並按土地工務運輸局公佈的方式,對規劃條件圖草案提出意見。”因此,工務局有權決定提出意見的期間及方式。一旦公衆按工務局指定的期間公佈之方式提出意見,局方便須按上述法規的規定將意見提交予城市規劃委員會,日後局方修改規劃條件圖亦要考慮公眾所提出的意見。

    就是次事件,工務局為“位於鄰近炮台馬路之土地”的規劃條件圖草案公開收集意見,於二○一四年九月四日分別在二份中葡文報章刋登公告,指出“可(poderão)透過填寫表格提出意見”,工務局網頁亦無提及“必須”使用專門表格。

    從文義上,工務局既無強制公衆“必須”透過填寫專門表格發表意見,亦無指出不使用相關表格所發表之意見無效,換言之,使用專門表格僅是發表意見的其中一個方式,而非唯一方式。此情況下,即使公衆沒有使用相關表格,亦不能視為其沒有“按土地工務運輸局公佈的方式,對規劃條件圖草案提出意見。”

    廉署認為工務局單純以公衆未有使用專門表格發表意見為由而將彼等所提交之意見視作無效,繼而不將有關意見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做法與法例所規定之情況不符。再者,工務局不合理地排除公衆提供之意見,亦有違《城市規劃法》所規定之“透明和促進公衆參與原則”。

    基此,廉署致函促請工務局關注和採取切實可行措施處理有關問題,其後工務局表示已將所收集没有填寫意見表的意見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

    阿新收到廉署的回覆,得知其意見獲得接納感到滿意。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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