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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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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
一直以來,人類都過着群體生活,從原始時代集體狩獵,到現時一起構建社會、又或經營企業等,都不是單憑一人力量就能辦妥,而是需要靠集體的努力、智慧及群衆的力量才能處理事情,均表現出積極且正面的精神面貌。然而,從負面的角度來看,卻有些不法之徒,建立社團或組織,將集體精神及力量用諸違法事情上,藉此作出一些犯罪活動,進行有組織的犯罪,目的是圖謀不法利益,搗亂社會、國際等經濟秩序。
黑社會定義
一般的社團或組織的出現,都會有其成立、運作的目的;但有些組織的存在是會對社會治安構成威脅,並以實施各種不同的犯罪為目的而組成。按照“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任何組織為了獲取不法利益或好處,以協議或者協定等形式表現出來,特別是從事一項或多項罪行的活動(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例如殺人、盜竊、綁架、操縱賣淫、清洗黑錢、不法經營賭博、高利貸、持有禁用武器或爆炸性物品等),一概視為黑社會。
黑社會成立
任何組織均有發起人或創始人,對於創立黑社會的人,當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規定,發起或創立黑社會,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對於執掌黑社會任何級別的領導或指揮職務的人,尤其是使用這些職務的暗語、暗號或代號的人,更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
此外,法律亦規定,黑社會的存在不需有會址或固定地點開會;不需要成員互相認識和定期開會;亦不需要有書面協議規定組成架構、開支或利益的分配等。
參加或支持黑社會
一般而言,當某一黑社會成立後,總會有它的組織成員,陸續亦會有其他會員的加入,當中,更有人只因可以受保護,才加入黑社會,他們以為只要沒有作出犯罪的行為,便不會觸犯法律,但要知道的是,單是加入黑社會的行為,即已經觸犯法律的規定。根據《有組織犯罪法》規定,任何人參加黑社會所舉行的會議或儀式、向黑社會提供集會地點,又或者為他們招募會員、籌款等,均屬違法,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
然而,黑社會為了擴大所屬組織的勢力,都會招攬更多的會員加入,甚至連青少年也會成為他們招攬的對象,如果黑社會對十八歲以下青少年作出招募、引誘、宣傳或索款的行為,是屬於加重的情節,上述刑罰會加重三分之一。
自稱黑社會
建立、加入又或者參加黑社會都是違法的,但有些人可能因一時貪玩,或者因為不想被人欺負的心態自認自己是黑社會成員,又或者向他人表示自己是與黑社會某些成員有關係等,從而令他人感到恐懼或不安,甚至強迫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及容忍某種活動等的行為,都已經觸犯“自稱屬於黑社會罪”的規定,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較常見的黑社會犯罪
以保護為名的勒索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時亦有聽聞黑社會藉保護為名而索取金錢利益為實的情況,這既令市民造成一定的騷擾外,又會引致金錢的損失。因此,法律規定,凡以黑社會名義或者借用黑社會名稱向他人提出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要求,從而收取金錢等利益;又或借商戶的開業、從事營利業務等而強索回報,否則可能遭受報復的犯罪行為,即俗稱“收保護費”,以上等等情況,都會觸犯“以保護為名的勒索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操縱賣淫
關於操縱賣淫的活動,報章上不時有報道相關犯罪的情況,這亦是不少市民關注的問題。在“有組織犯罪法”中,對於“操縱賣淫罪”更作出了規定:
一、不論有否任何事先或事後協議協定,亦不論有否經受害人的同意,只要行為人利用誘使、引誘,或誘導的手段令他人從事賣淫,均可判監禁一至三年。
二、不論有否報酬或好處,只要行為人為他人招攬顧客,或以任何方式方便或助長他人從事賣淫,亦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加重處罰
由於黑社會的犯罪規模和手段對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等都會構成威脅,因此,法律對於懲治黑社會又或透過黑社會進行犯罪的活動,均會作出嚴厲的處罰規定。例如,根據一七卅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規定,若有人在未經有權限當局的許可下,運載、出售、購買、送贈毒品等,將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但法律同時規定,如果有人透過黑社會而作出上述行為,是屬於加重的情況,有關刑罰更會加重三分之一。要有效打擊黑社會犯罪,上述法律規定無疑是打擊黑社會活動的有力武器。澳門是一個地小人多的地方,黑社會問題除要靠執法部門的主力打擊外,還須要靠廣大市民的通力合作,協助警方共同打擊黑社會活動。因此,若市民發現懷疑有違法活動的情況,必須主動向警方舉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六卅九七卅M號法律第1至4及第8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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