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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玩唔知非違法借口
票站違拍14人罰錢判囚
票站拍攝惹出禍。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出現十四宗“違拍”個案,惹來一身蟻。昨共計十七宗“違拍”及穿着選團“冧巴”衣服的案件交由初級法院即時審判。雖然有人辯稱“貪玩”、“唔知規矩”、“指示唔清晰”等,惟證據確鑿,已觸犯了加重違令罪,分別被判處八百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有人甚至被判處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
三人違着選團衫
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違拍”事件不斷,全日共計十四宗(七男七女),加上有選民穿着選團“冧巴”衣服的個案,昨日十七宗選舉違例已全交初院審判。涉案人士年齡廿三至五十三歲,“違拍”者涉嫌在票站內使用手機通話,或利用手機將站內情況、劃票內容等拍下。
有任職售貨員的女被告在劃票期間用手機拍下劃票情況後,甫將手機放入手袋,隨即被在場工作人員揭發,當場就逮。她在庭上辯稱第一次投票,又無留意周圍指示,根本唔知唔可以影相,她想拍攝選票給小朋友看,作為留念。惟法官認為有關行為已觸犯加重違令罪,選舉須遵守的行為亦已透過大氣電波適度宣傳,被告並無顯示悔意,判處其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緩刑條件需於三十日內捐獻一萬元予特區政府。
有人證據確鑿,亦有人慶倖免於受責。一家庭主婦在劃票期間取出手機,聲稱正想致電丈夫告知不准代人投票,尚未撥鍵,已即時被工作人員上前阻止,法庭因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事發時使用手機,判處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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