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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歸責

繼近期接二連三發生青少年涉及性侵犯的案件後,前日又再度傳出有青少年牽涉在其他犯罪的案件之中。話說有女學生疑因典當同學借來的物品後,花光所得款項,為求籌錢抵債,伙同一名青年,到友人獨居婆婆住所洗劫。過程中,兩人在屋內用鍋子不停襲擊婆婆頭部,更嘗試用水果刀刺向婆婆腰部及用菜刀指嚇。即使婆婆後來負傷逃脫,但兩人竟無懼色,留在屋內大肆搜掠,偷走五百多元現金始離開。
    對於上述種種報道,除震驚社會各界外,亦再次引起社會大衆對青少年犯罪及犯罪者越趨年輕化問題的關注。無可否認,隨着社會發展越趨複雜,加上青少年歷練尚淺,有部分青少年的道德與價值觀存在偏差,很容易受不良資訊或朋輩間的影響,為一時享樂繼而做出傷害他人的事。即使有青少年認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有問題,但卻抱着僥倖心態,不會失手、不被察覺,甚或認為即使事敗被發現,基於未達十八歲成年年齡,亦無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然而,事實又是否這樣?是否真的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犯事便無任何法律責任?答案是否定!其實,平日我們所說的成年,即年滿十八歲,在法律上是代表青少年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能夠處理自己的人身事務(例如可以結婚)及處分自己的財產。雖然乍耳聽來,好像青少年年滿十八歲,可以自主行事,所以才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從刑法的角度來說,情況卻不是這樣。按照法律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為十六歲,亦即表示犯法時只要是年滿十六歲(即使未滿十八歲),犯事的青少年便會受到刑事譴責,須負上刑事責任(如監禁和留案底)。
    那麼,如果青少年犯事時未滿十六歲,又是否無法律後果?答案同樣是否定!原因是,針對年滿十二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犯案,法律有另一機制,亦即《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來規管和處罰。此制度共有八種措施,包括警方警戒、司法訓誡、復和、遵守行為守則、社會服務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及收容。當中,最嚴厲的措施便為收容,亦即犯事的青少年會被剝奪自由,被判入少年感化院。
    至於未滿十二歲的兒童犯案,現實中情況雖然不多,但亦不排除有這可能性,因此,法律亦規定此情況下會適用《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將犯事的兒童交給機構照顧。
    綜上所述,無論任何年齡的青少年犯法,他們均有法律後果,有一定的法律責任。相信無人希望再見有青少年因犯事而斷送前途,所以,家長和學校應及早向青少年灌輸法律知識及正確人生觀,家長亦應多與子女溝通,加強對子女的關懷,但切記是對子女“關愛”而非“溺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一八條、《刑法典》第十八條、《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一、四條及第六五卅九九卅M號法令第六十七和七十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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