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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犬傷人

近期,香港正進行二○一一年人口普查,並進入登門造訪階段。有指稱,當普查工作進行到第二天,便發生一宗小意外。事緣兩位年青的男女普查員在大嶼山梅窩東灣頭路山頭工作時,被大約十隻惡狗追逐噬咬,慌忙逃走時失足跌落路旁五呎深山坡,手腳擦傷。由於惡狗仍虎視眈眈,兩人爬回小路再負傷狂奔數十米到附近求救,最終獲送院救治。
    有人說,狗隻是人類最好的朋友,皆因牠們有靈性、有感情,亦很忠心,有人甚至把自己的愛犬猶如親人般對待。但畢竟,狗隻是動物,有其潛在獸性,有時候人類亦未必能清楚了解狗隻的脾性,所以,無論是流浪狗抑或寵物狗,本質上牠們都有一定的危險性。
    雖然飼養寵物屬個人選擇,但狗主亦必須為自己的選擇承擔責任,遵守義務。例如狗主帶狗隻外出散步時,便須將牠置於籠中或繫上鏈帶,確保牠不會在街上“大搖大擺”,如“自由行”般自由活動,否則即屬違法,違法者會被定額罰款六百元。如果狗隻准照已訂明須為狗隻佩戴安全裝備,那麼,狗主更必須為牠戴上如口罩或頸圈,否則,同樣受到相同的處罰。不過,如果狗主是在遛狗公園(即現時水塘新路的遛狗公園)遛狗,那麼狗隻便可免除繫上鏈帶和戴上口罩等裝備,但屬園內規則訂定的潛在危險的狗種除外。
    其實,法律規定須為外出狗隻做好安全措施,目的都是希望狗主在享受飼養寵物之餘,亦能顧及他人,盡量將影響或傷及他人的風險降低。但有一點需要留意,就是當帶狗隻出外時,無論狗主有否做足安全措施,一旦狗隻被激怒或基於某種原因而導致發狂攻擊他人,狗主都須對牠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向傷者賠償醫療等的費用。此為愛犬傷人的第一個責任。
    其次,愛犬傷人亦有機會使狗主觸犯過失傷人罪。可能有人認為,狗隻只是咬傷人,應該也不用狗主坐監吧?其實,狗主是否須要負上刑事責任,這便要視乎狗主在遛狗時有沒有違反謹慎注意義務。正如剛才提到,狗主是應該清楚知道飼養狗隻是存在危險的,但當狗主帶他們的愛犬外出時,卻沒有為牠們做好安全措施(例如繫上鏈帶),實際上這時,狗主已可被視為沒有履行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所以,如屬愛犬傷人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狗主是可被控以過失傷人罪,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由此可見,飼養寵物是一種樂趣,但同時亦是一種法律責任。除了不可遺棄牠們,主人亦須為寵物所引伸的一切後果負責。所以,當狗主帶愛犬外出時,請緊記為牠們繫上鏈帶,再加上平日應該給牠們適當訓練,在安全的情況下,讓牠們多與人類及其他動物相處及接觸,這樣,愛犬傷人及傷及其他動物的機會便能大大減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九條、《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民法典》第四八六條和《刑法典》第一四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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