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澳門新聞] 海一居事件依法收地

不涉公共利益   與土地法是兩回事

    羅司:海一居事件依法收地

    “海一居”事件剪不斷理還亂,多位議員繼續在最後一天的運輸工務領域施政方針辯論中爭論,分修法與不修法兩派意見。羅司企硬只有依法行政、依法收地一條路;強調“海一居”事件不涉公共利益,與《土地法》是兩回事,如果立法會要修法會配合。亦有議員撑政府必須依法行事。

    不能免去公開競投

    昨天辯論第二回合,幾乎又變海一居專場,羅司答案如一,必須按新《土地法》四十八條規定,土地過了廿五年批租期而未能完成項目變確定性批給者,政府只有收地, “冇第二條路。”他解釋,事件不能如議員李靜儀所說可列公共利益、可免公開競投,因《土地法》規定,免公開競投必須有利於澳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法律又規定,每一批給不得超過兩萬平方米,但海一居面積超過規定。

    羅司認同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意見,《土地法》與海一居事件是兩回事。強調運輸工務範疇只管批地批則,是政府與承建商、發展商的關係,海一居並非單批地問題。承認海一居無疑是問題,但他與任何人都會見面聽意見,唯獨不見海一居樓花持有人,因不想令人以為他有辦法可以解決,“如果我見佢哋,我完全、任何嘢都做唔到,喺呢個範疇之內。超過咗《土地法》,係另一個問題。譬如我買架車,車行交唔到架車,我搵邊個政府部門?”強調大家都關心事件,但不是政府不理、唔做嘢,是做唔到。

    遵守土地法無選擇

    羅司回應議員黃顯輝指政府不能單看一部法律行事時說,他看不到四十八條有第二個理解。回應議員馮志強時澄清,新、舊《土地法》最大分別是新法包管舊批地,與以往新法管新法不同。強調他只能依法施政,別無選擇,不能特事特辦,“我收地唔係高調,係遵守《土地法》。”

    冀顧三千樓花苦主

    昨日多位議員發言都提到海一居及《土地法》,幾乎都將保障樓花持有人利益放到前面,但就《土地法》內容及修法與否就基本分兩派。不支持修法的李靜儀說,海一居事件涉及數千個家庭的畢生積蓄,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應列入公共利益,按現法免公開競投,“其實只要政府和社會認同海一居涉及公共利益,《土地法》仲應該有空間讓項目繼續發展,既顧及到這幾千戶小業主的訴求,又使社會穩定。”希望政府為小業主留一條出路。儘管小業主可以打官司,但怕力有不逮,遲來的公義是否算公義呢?強調任何方案應只針對三千個樓花苦主,不是一次過“放生”所有閒置土地。

    列公共利益是出路

    林香生指出,海一居與《土地法》是兩回事。更甚者,廿五年期滿但未完成項目的臨時性批給要收地的規定從未修改過,一直沿用至今,“八○都係咁口架啦,唔係我依家發明口架。以前好少去到夠期先至唔搞,依家去到夠期,廿五年,點解唔搞到落去?呢啲係好複雜的問題,唔複雜唔會搞到咁嘅情況。”他認同列為公共利益或許是出路,強調海一居和對其他事件不同,“唔好將呢件事和一百一十幾幅地相提並論,唔正常,因為個個啲病(問題)都唔一樣,個個都要搵專科。”

    昨日支持修法的發言議員有劉永誠、馮志強、徐偉坤、黃顯輝、歐安利,總括而言是指《土地法》未能充分反映公平歸責原則,“充公”土地不合理、不正義,對土地持有人不公平,怕將來有更多類似情況,政府依法收地,將造成土地管理制度一大漏洞,嚴重影響市民和投資者對澳門樓市的信心,影響金融穩定,單位供應減少等。

    曾稱有法解過期地

    兩位律師歐安利及黃顯輝昨發言最落力,歐安利稱《土地法》原意保障小業主及投資者,無想過結果是損害小業主權益,當年修法時,政府稱會有行政方法解決類似海一居的過期土地問題,結果解決不到,感覺“畀人呃咗”,並兩度為支持通過《土地法》犯錯誤向社會道歉。黃顯輝認為要從多條法律去分析及處理海一居事件,如樓花法有保障法律生效前的樓花小業主,《民法典》規定合同違約有歸責原因,若不理會承批人是否有過錯就收地,不是《土地法》原意。黃顯輝更公開表態不會為海一居樓花持有人或發展商打官司。徐偉坤則稱,修改《土地法》是協助小業主的唯一方法,政府又不用與發展商打官司,至今已有十多位議員有共識支持修法。

    最後議員鄭志強在撑羅司工作之餘,發言似意有所指。他稱,各人角度不同都有道理,但《土地法》是立法會通過的,法律通過後,立法會就有責任通過法律去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施政,“呢個冇得講。”政府要依法行政才能得民心,才能顯示管治權威。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