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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免試更換本澳駕照規定

不少本澳居民前往外國留學或工作時,因生活上需要往往會考取當地的駕駛執照,而持有外國駕駛執照的居民返回本澳後,在符合本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辦理免試更換本澳駕駛執照的手續,以下簡介有關規定。

    持有哪些國家和地區的駕駛執照可免試?

    根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澳居民持有加入了《道路交通公約》的國家或地區發出的駕駛執照,又或因互惠制度而取得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駕駛執照等,可自定居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或取得上述駕駛執照後首次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一年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免試更換本澳駕駛執照。

    現時,已加入《道路交通公約》的國家和地區有一百多個,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葡萄牙、法國、南非、韓國、日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等,詳情可瀏覽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內《道路交通公約》的國家和地區一覽表。

    更換駕照須出示哪些文件?

    按照規定,欲更換本澳駕駛執照的人士,須遞交所持外地駕駛執照的正本或認證副本,聲明相關駕駛證為真實、未過有效期、且無被禁止駕駛,以及提供身心健康證明等。除豁免情況外,申請人應遞交一份證明他在執照簽發地居住不少於六個月的證明文件,例如在職或在學證明。

    須注意的是,交通事務局如對申請人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存疑,或相關的外國駕駛執照並非憑通過考試獲得,又或該國對投考人能力的要求低於本澳法定要求,有權拒絕相關換領,或建議申請人重新接受本澳的駕駛考試。

    最後,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免試更換本澳駕駛執照的資訊,可瀏覽交通事務局網頁,或致電交通事務專線八八六六 · 六三六三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和八十一條,《道路交通規章》第六十和七十三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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