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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港男詐騙賭廳囚六年


    【本報消息】一香港男子涉與五名內地人利用銀行承兌跨行支票的時間差“出蠱惑”,由港男開出“空頭支票”入數,製造過戶假象,詐騙貴賓會及七人合共六千多萬元,其中一次因事主警覺未能得逞。港男日前被初級法院裁定九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其中一項未遂,合併判監六年;一名內地女子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非法再入境罪成,判監三年,其餘四人基於證據不充分,被控罪名獲得開脫。
    事主信入數領嘢
    首被告周志光(四十三歲,香港人),已被羈押;其餘五名被告姓王、姓江、袁正碧(四十四歲,女)、姓李及姓周,俱為內地人及缺席。
    案情顯示,周曾於香港銀行工作熟悉銀行運作,並在多間銀行開設支票戶口,隨後因欠繳信用卡數被銀行註銷戶口,但他仍保留未使用過的空白支票。
    去年四月至七月,周與在賭場認識的多人分工合作,藉銀行承兌跨行支票需時及周末假期空檔,由同夥向事主“買碼”,周負責開支票入數,事主透過網上、電話或短訊理財方式初步確認有款項過戶,信款項確實到賬,於是向同夥提供籌碼賭博,同夥賭輸剩的籌碼會兌換成現金帶走。
    揀周五作案過骨
    一眾被告主要揀周五作案,直至周一銀行辦公,事主查數方發現支票無法兌現。事件令一間貴賓會及七人合共損失六千多萬元,其中一次事主警覺發現,未能得逞。周每簽出一張支票,可從同夥處至少取得人民幣五千至八千元。
    法官宣判時指出,未能證明首被告從開始便與他人合謀,分工負責相關工作,亦未證他與本案其他被告有聯繫,但根據證據及經驗法則,首被告知道其行為犯法及為他人作出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首被告被控直接正犯,改判從犯,以從犯方式觸犯九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其中一項未遂。八項詐騙罪每項判入獄兩年六個月,一項未遂判入獄一年九個月,合併監六年。
    同黨女子判四年
    袁正碧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非法再入境罪成,判監三年,與另案競合後判囚四年,並維持禁止進入賭場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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