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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石岐嘟上訴中院駁回


    【本報消息】“石岐嘟”陳月波因買兇加害友妻及藏有禁用武器被初級法院判處入獄四年九個月,任賭場中介人的主謀、陳的手下及內地“刀手”入獄四年三個月至四年六個月。四人不服,主張應改判無罪或減刑,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早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中四名嫌犯依次為林平智(六十三歲,賭場中介人)、“石岐嘟”陳月波(六十七歲,於賭場工作)、馮添和(四十八歲,無業)及周杰(四十二歲,內地人,沓碼)。
    陳月波回歸前因觸犯一項輸入禁用武器罪及執行黑社會的指揮職務罪,入獄十年六個月;二○○五年因一項公務員幫助脫逃罪,入獄一年,競合後入獄十一年,於二○○九年十月三日出獄。周在二○一二年因一項盜竊罪,被判處入獄兩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顯示,自二○一○年起,林平智懷疑妻子對其不忠鬧離婚,並為分身家及女兒的撫養權爭持不下。二○一二年,林找來相識多年的朋友“石岐嘟”做幕後軍師。“石岐嘟”並安排手下馮添和聘請內地“刀手”周杰偷渡事宜,一起監視林妻行蹤。馮和周於案發前兩個月不斷到林妻慣常出沒地點“踩線”,伺機行兇。同年十一月廿四日凌晨約四時,周見目標人物林妻出現,持一把經改裝的螺絲批急步上前,但未埋林妻身,已被預先埋伏的司警制服。
    林、“石岐嘟”、馮及周各被控一項殺人未遂罪,“石岐嘟”亦被控一項收留罪及持有禁用武器罪。初級法院今年中宣判,認為他們的對話中沒談及殺害被害人,庭上所得未足以毫無疑問地確認四人的目的是奪去受害人的性命,但可以肯定無論身體哪一部位被該把經磨尖的螺絲批刺入必定嚴重傷害受害人身體,改判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未遂罪;禁用武器罪罪名成立,收留罪則證據不足,予以開釋。
    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原審庭對事實的認定有根有據,“如第一嫌犯不是計劃向受害人作出嚴重傷害,又何需聯絡第二嫌犯,以求他策劃(嚴重)傷害受害人?第一嫌犯的此種求助於他人的行徑正好反映出他本人‘自知其行為之後果及嚴重性’。如有關計劃真的並不涉及嚴重傷害受害人,第二嫌犯又何需尤其是‘計劃聘用中國內地的人士來澳作案’?是次犯罪計劃又何需多人分工共同參與?”
    此外,雖然原審庭表示未能證實各嫌犯想傷害受害人的哪一部位及暴力程度等,但從兇器來看,已可憑日常生活經驗,合理推斷出如案發時警方未能及時介入阻止行兇者準備重傷受害人的行徑,不管該長尖錐插入受害人身體的次數或並非插入要害,亦將可導致受害人重傷。四人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名的共犯,第一嫌犯所謂的預備行為論完全站不住腳。原審庭將四人被控的殺人未遂罪改判前者,已受惠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量刑方面,中院表示完全贊同原審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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