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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治安警員疑多年前與一同期“師兄弟”結下恩怨,在飯局上冤家路窄,伙同另兩名紀律部隊人員將其毆打。初級法院因未證實挑起事端的治安警員直接作出傷害被害人身體的行動,故開釋其罪名;至於“幫拖”、被控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及恐嚇罪名的兩名紀律部隊人員,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監禁十個月,緩刑兩年。
獲判無罪的被告姓任,五十歲,治安警員。被判有罪的兩名被告分別為劉偉航,四十三歲,治安警員;馮德明,四十八歲,海關人員,兩人須各自向特區政府繳付一萬元捐獻,以補償其造成的不良後果。
案情顯示,一○年八月十六日晚上,三名被告在一餐館用膳後,見被害人正聯同一友人夫婦用膳,任遂上前掌摑被害人,要求出去“講數”,被害人不應允。劉及馮則在旁着被害人交代清楚,並用椅子及酒瓶毆打被害人。被害人友人見狀喝止,反被劉及馮出言恐嚇辱駡,友人妻子遂報警求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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