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2.11.18 見報 早前外地出現一款聲稱能“免月費、免簽約、免登記、免申請,讓你在每個城市都可以零費上網”的Wi-Fi破解器。據了解,該破解器先搜尋附近的Wi-Fi訊號,找到後啟動破解程式,以不同字元組合成大量密碼,不斷嘗試登入,直至取得正確密碼為止,而專家亦證實,經過一段時間後,準確的密碼便能顯示在電腦螢幕上。在澳門,如果有人利用類似的破解設備,來使用他人的無線網絡訊號,那麼該人將會觸犯法律,因為此種行為形同盜竊。 很多時,人們以為偷用他人的上網帳戶沒有問題,原因認為有關行為對帳戶戶主影響不大。而實際上,有關行為已牽涉侵犯他人的通訊秘密和侵入電腦系統等問題的犯罪。首先,由於連接網絡的設備是屬於設有密碼保護措施的電腦系統,所以如果有人用破解設備破解他人在互聯網的登入帳號和密碼,便是屬於在未經同意下用技術方法截取電腦數據資料,有機會觸犯“不當截取電腦數據資料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此外,截取他人的登入帳號和密碼後,基於欲盜用他人的無線網絡訊號,故在未經帳戶戶主同意下,再利用違反保安措施(即破解密碼)擅自進入他人的無線上網系統,更可構成“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最高監禁兩年。 或許有人認為,在搜尋網絡的過程中,搜出的一些沒有設定密碼的網絡訊號,便可使用無礙,不屬違法;而事實上,即使該些網絡沒有設定密碼,但由於行為人同樣是存有不正當意圖,在未經同意下進入他人的無線上網系統,故同樣可構成“不當進入電腦系統罪”,處罰最高為監禁一年。 擅自使用他人的帳戶上網亦會引伸其他法律問題。因為無論他人的上網系統有否設定密碼,一旦擅自進入並偷用該訊號,例如利用該訊號傳送電腦數據資料,這都會佔用了他人的“路由設備”的部分頻寬,影響戶主的上網速度,故亦有機會觸犯“干擾電腦系統罪”,最高被判監三年。再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上網帳戶,在自己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免費上網)而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例如令戶主多繳上網費用),更可能會構成“電腦詐騙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
由此可見,盜用他人的上網帳戶屬犯罪,居民切勿以身試法,否則須要承擔法律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打擊電腦犯罪法》第4、6、8及11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