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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人員昨日上午途經路環聖方濟各街,發現一輛停泊路旁的汽車上有一個疑似“爆炸品”,報警處理,治安警事後證實疑似“爆炸品”只是一個仿炸彈造型鬧鐘,虛驚一場。事發後,警方沒有即時向傳媒通報事件,只在七個多小時後才透過新聞稿通知傳媒。又一延誤通報?是否因有事需隱瞞,不能讓傳媒及時採訪?
同時,治安警在新聞稿呼籲居民勿購買仿照危險品的物件,更不應在公衆地方展示,否則引起恐慌,也可能觸犯相關刑事罪行。但實際觸犯甚麼刑事罪行?令居民疑惑。況且現時本澳、香港或內地一些精品店也有仿“手榴彈”或仿“計時炸彈”造型的鬧鐘售賣,是否存在問題?冀警方能向居民解釋清楚,以釋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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