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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改局和房屋局昨聯合介紹“樓管法”諮詢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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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澳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問題不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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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訂釐清權責防一廈兩管
樓管法出台諮詢三月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昨與房屋局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內容。文本建議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從完善召集、業主大會運作及釐清管理機關與管理公司的關係及權責入手,修訂八項法律內容,並建議樓宇管理機關及召開首次會議須由房屋局認可,以增監管力。
發佈會昨日下午三時半在法改局多功能會議廳舉行。局長朱琳琳,副局長曹錦俊,公法草擬處長林偉倫,房屋局樓宇管理事務廳長楊錦華及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唐曉晴出席。
選免須房局發證書
林偉倫介紹時表示,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問題不斷,尤其近年“一廈兩管或多管”受社會關注,有必要檢討和修訂相關法律。為此,文本建議修訂完善召集制度、完善業主大會的運作規則、代理機制、明確規定管理機關的組成及該機關作出法律行為的規範、釐清管理機關與管理公司的關係及權責、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及管理、以單行法的立法方式規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以及引入管理費隨物移轉及告知義務八項內容。
建議加強房屋局在分層樓宇管理職能,引入召集監管機制,包括管理公司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否則房屋局有權責成召開。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會議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否則該會議視為失效。會議記錄須存放房屋局,以便發出載有管理機關名稱及成員資料的證明文件。藉上述規定僅一個管理機關可獲發具法律效力證明,再無其他人獲房屋局承認地位,以解決“一廈兩管或多管”。同時明確規定首次業主大會須包括選舉管理機關、訂定管理機關名稱及通過年度預算三項議程。
簡化召集張貼大堂
透過簡化召集手續,取代親身遞交及寄掛號給業主兩種常引爭議的召集方式,建議將召集書張貼樓宇入口或大堂當眼處,即視為完成召集手續。若業主屬下單位已出租,可按業主要求透過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召集或傳遞會議資料。投票形式方面,除保留現時的投票方式,亦加入業主透過掛號信投票,惟新增形式只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可作任何變更或附加條件。
另一方面,部分居民購買物業前會簽署預約買賣合同,發展商簽署後會將單位交付準業主,但法律沒明確界定平常管理範圍,導致原業主和準業主產生爭拗,文本建議推定準業主為代理人,以明確其對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權責。
此外,須釐清管理機構與管理服務提供者是兩個不同實體,只有業主大會明示許可時,才可將管理機關的職務授予管理公司,釐清兩者關係。
通過票數倡百分十
文本又建議降低通過決議份額,如出席業主大會人數未達法定所需人數時,不再自動視為已召集第二次大會。業主大會的決議,一般以超過樓宇總值一半的業主通過而作出,不過大會出席人數常不足一半;或第二次大會時出席者佔樓宇總值超過四分一的份額,並以出席者中多數票數通過,實際操作存在難度。故建議將通過決議所需的份額降至百分之十。並藉諮詢期,收集社會對須高於或低於百分之十份額決議事項的意見。
六月份設三場諮詢
文本諮詢期由今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六月份將安排三場公衆諮詢會,第一及第二場於六月一日、八日下午在房屋局會議廳舉行,最後一場六月十五日下午在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行,將設葡語翻譯。
居民可在法改局、房屋局、政府資訊服務中心或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等索取文本,或登入法改局網頁(www.dsrjdi.ccrj.gov.mo)或房屋局網頁(www.ihm.gov.mo)下載。居民亦可透過電郵至consultation@dsrjdi.
gov.mo、圖文傳真二八七五·○八一四,或郵寄到法改局發表意見。
本報記者 何庭茵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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