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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違法批加價交局亂咁嚟

違法批加價交局亂咁嚟





新巴士服務兩年多以來頻頻出事


⬆當局行為失當“補鑊”首要顧及服務不受影響(資料圖片)


⬅新巴士服務二○一一年八月啟動 (資料圖片)

    脫離公務管理原理軌跡

    違法批加價交局亂咁嚟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揭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當中最叫社會關注、詬病的是第四罪,即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報告指交通局的行為脫離了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軌跡,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明顯是亂作為,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毋須訂協定
    新巴服務運作兩年多,服務質素尚未達社會要求,交通局宣佈調費當日,社會不滿收費竟與服務脫鈎,反對聲不絕,幾經凍結、提升服務,最終只有新福利、澳巴有得加,維澳蓮運至今仍冇着落,不但告上法院,更稱因此要申請破產。社會最初認為只有“綠巴”出事,估不到報告指中途加費違法。
    廉署指出,交通局用錯法律,現時新巴服務使用的“提供服務合同”根本不允許中途變更收費,只有一直沿用於公共巴士服務的“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才能。強調即使按交通局思維,政府僅“購買”服務,政府本身就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調升收費,無需與巴士公司訂立任何“協定”,如因應通脹、司機薪酬上升等,這是營運方事宜,直指交通局亂作為。
    另外四宗分別是:
    第一宗罪:違法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現行法律僅允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巴士服務,交通局卻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整份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合同條款多處矛盾及違法,三家巴士公司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下“違法經營”。澳門巴士服務數十年都遵從批給制度,交通局一○年十月起突然改制,有法不依。
    主動變被動
    第二宗罪:越權違法訂定免稅事項。按基本法及《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規定,稅收由法律規範,機動車輛稅豁免權在財政局局長,交通局卻在巴士服務的“承投規則”中訂下條款,豁免巴士公司車稅,越權違法,令政府陷入違法作為狀態。
    第三宗罪:承批公司的財產歸屬。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規定,批給到期後,用於經營巴士服務的財產歸政府所有。因交通局用“提供服務合同”,當中無提及合同到期或失效下,巴士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該局回覆廉署時表示屆時會與有關公司協商解決,但此處理手法機會微、不合理,明顯違背公務管理思維及原則,亦違反適用法例,而且將政府由原來“話事方”變成“被話事方”。
    第五宗罪:免責條款違反適用的法律。交通局利用“提供服務合同”相關法律,在“巴士服務合同”中明文訂立有利於巴士公司的免責條款,即如出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的事實,公司可被免除理應承擔的某些責任。但事實上,倘正確執行適用的法律及訂立“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就根本不允許免責條款。印證交通局胡亂引用制度。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揭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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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i 發表於 2013-11-15 14:59


廉署報告揭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

廉署值得加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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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想搵好野食 於 2013-11-15 19:16 編輯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揭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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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i 發表於 2013-11-15 14:59


廉署報告揭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

廉署值得加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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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係一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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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東方不敗 於 2013-11-15 17:41 編輯
可能繼陶先生後又有局長轉去做顧問喇 ~
waterpool 發表於 2013-11-15 16:59

神早就要啦

或者轉佢去做所長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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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繼陶先生後又有局長轉去做顧問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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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批應管唔管






加唔加價應由政府決定  



    合同全文仍未刋公報


    報告批應管唔管


    【本報消息】廉署報告除列出交通局違法“五宗罪”外,還列出了該局與三家巴士公司簽訂的“巴士服務合同”的諸多問題,批評交通局應管唔管,唔應管就管,至今仍無依法將合同內容全文刋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就此痛下評語:“這是開展公共行政活動的最基本規條,連這一點都無法遵守,難以想像如何依法行政及謀求公共利益。”

    公共服務應批給

    廉署在報告中列出部分例子,分析合同條文的不是。指出按交通局思維,政府是向三家巴士公司購買服務,按常理簽約雙方地位平等,然而可作一種無稽的假設:巴士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按此思維,政府僅為服務取得方,又如何監管提供服務的另一方?相反,倘政府為批給人則不同,批給人地位超然,享有主導及決策權,任何時段可以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條款,當然或需向對方賠償。所以立法者並非偶然地規定,公共服務應以“批給”方式交由私人經營。

    報告又指交通局和維澳蓮運簽訂的合同中,有規定維澳須履行一系列義務,當中包括盡全力和認真地提供合同標的所有工作、供應及服務,並須絕對遵守職業道德、公正、獨立、盡責及積極的原則;使其工作人員遵守有關的規則及規定。廉署就此諷刺說,這是提供服務的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遵守職業道德等義務有何用?廉署舉例子加以說明:“當你拿一件衣服到乾洗店乾洗,你有權要求店方只可僱用本地僱員為你洗衣?又或你到裁縫店訂製衣服,你有權要求裁縫師傅禮貌對待顧客?”種種情況反映出交通局應該規範的事宜,並無在合同內規定,故此違法;不該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

    財產歸屬未解決

    另廉署質問,二○一○年新福利、澳巴批給到期時,應將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立即無償撥歸澳門特區,但現時其財產歸屬如何解決?誰人作最後決定?財產清單記錄了甚麼?現容許這兩家公司繼續使用有關財產又是基於何種理據?是借用?仍未收回?或當年根本無就財產歸屬作任何處理?或交通局刻意迴避問題?故意拖延?報告最後稱,由於發現太多違法之處,廉署已無意浪費時間解釋上述種種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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