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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第二次諮詢迄今超過三年,《都市建築法律制度》何時能上議事殿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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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要求當局明確驗樓標準,做到“程式化”和“表格化”,讓業主和業界有例可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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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建築法唔見影 十年維護無法保障
團體促延樓宇保養期
【本報消息】落成十八年的善豐花園突然爆柱,政府報告歸責的承建商和工程技術員卻因法律規定“五年保修責任期”已過,無法行政處罰,反映頒佈三十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不少條文已不合時宜。聚賢同心協會質疑一○年底已完成第二輪公衆諮詢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至今杳無蹤影。善豐花園等連串樓宇問題,暴露了當年的諮詢文本中提出將主結構保養期“由五變十”、並增加非主力結構五年保養期的方案不足以保障居民權益,促請當局盡快系統地修訂法律,在明確樓宇業主的保養責任及釐定驗樓標準下,合理延長樓宇的保養期。稍後,將向居民收集保養期限的意見。
諮詢三年冇下文
聚賢同心昨日上午十一時舉行記者招待會,理事長羅華傑指出,儘管《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諮詢文本訂定的保養年期與公衆期望仍有較大差距,但不及法案遞交行政會後一直不見蹤影讓人難受。文本結束第二輪諮詢至今超過三年,期間本澳不少大廈逐步老化,樓宇滲漏、僭建,甚至因建築工程破壞毗鄰樓宇的情況並不鮮見。樓宇安全足以動搖社會的根基穩定,副理事長林宇滔直言,法律祇能規管修訂後落成樓宇的承建商責任,對現有舊樓毫無保障可言。在這種情況下,“實在唔明白政府何以一拖再拖?是否又要等樓宇興建高峰期過後才推出?為何法律修訂永遠遲緩,不能急民所急,政府需要反思。”
訂清晰驗樓標準
樓宇保修期同樣不符合現實,居民窮一生積蓄買樓,豈能話換就換?一間屋住上兩代人是等閒事。以現在的結構安全標準,樓宇的使用年限“閒閒哋”數十年,“電器保養也講緊三、五年,樓宇的主力結構祇有十年保養期?一定唔夠。”樓宇防水、供電、供排水、燃氣系統等非主力結構的保養亦如是,理事梁銘恩稱,現行法律對防水、供電、電梯等“零保養”固然“完全不合理、完全和社會脫節”,但即使最常見的滲漏問題,樓宇通常過了十五至二十年才開始出現滲漏,五年保養期微不足道。況且,新樓保養期是從發出使用准照日開始計算,按照現時的樓宇買賣情況,在三、五年內其業權仍為大業主或建築商的不在少數,小業主這時要求驗樓或發現問題要根治,祇會處於被動的弱勢,更遑論過了五年保養期才正式收樓的小業主。
站在小業主立場,保修期必定越長越好。林宇滔認為,要增加建築商保修樓宇的責任、延長保修期,同時要明確樓宇業主的保養責任及明確驗樓標準。“到底點先算驗咗樓?純粹目測算唔算?抑或要具體工程檢驗才算?”至今仍未有清晰的驗樓標準,讓業界和小業主均難以適從。呼籲驗樓程式化及表格化,尤其須指明驗樓應包括外觀及供排水系統等,並指出何謂及格?
收集民意交政府
為讓修訂的法案更完善和符合公衆的需求,該會將針對法案中延長樓宇保修期收集居民的意向,並會將整理的意見送交政府,推動當局盡快完成立法。同時,當局亦須加快出台專業認證法規,多管齊下,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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