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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消息】馬來西亞人經機場離境時被發現行李內藏有電擊器,雖然其表示家鄉使用電擊器合法、普遍,不知電擊器在澳被視為禁用武器,並只作防身用途,但初級法院認為電擊器是敏感物,事前應先了解當地規定,錯誤的產生不可接受,用作自衛的解釋亦不合理,但具特別減輕情節,昨裁定被告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成,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案情顯示,二○一四年二月廿四日,被告Ang Mei Hwa與家人到香港旅遊,之後乘船到澳門繼續行程,坐船期間將電擊器放在行李箱內。三月十三日,被告結束港澳遊,經機場離境時被發現行李內藏有電擊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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