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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消息】公共停車場連續泊車超過八日,車輛可能被拖離場,甚至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交通事務局今年上半年在公共停車場錄得近一百七十宗濫泊個案,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對相關車輛開展處理程序,包括上鎖及移離停車場等。局方表示將持續加強巡查公共停車場,打擊車輛不合理的濫泊行為,保障公共停車場暢順運作。
22輛註銷或歸政府
交通事務局過去半年加強整頓公共停車場的違泊情況,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在轄下四十個公共停車場中,共處理了一百六十七輛濫泊車輛,當中電單車佔七輛,餘下為輕型汽車。當局對於濫泊車輛,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其中九十一輛車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將車輛駛離,另外四十六輛車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安排,拖至政府存車場,廿二輛已執行註銷或歸政府手續,另有八輛正進行相關程序,以重新開放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
超過八天視為濫泊
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除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外,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視為濫泊,可按照規章相關規定處罰,同時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到場鎖車,或將有關車輛拖離現場。對濫泊車輛展開處理後,交通事務局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作出通知後九十日內未被認領,將視為棄置車輛,會轉交財政部門拍賣,但過程中有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由政府向車主追討。
交通事務局表示,將持續加強巡查公共停車場,檢視相關設施的運作及維護,同時聯同管理公司打擊車輛濫泊行為,理順泊車秩序,以保障公共停車場暢順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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