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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警罪成最高囚15年
【本報消息】六名治安警涉多次包庇犯罪分子,協助“買關”和阻礙警方搜證等,合共收取一百八十三萬不法利益。當中五名被告應訊時選擇緘默,次被告林國森答辯時承認洩密,但否認受賄。初級法院昨裁定六人罪成,分別判囚一年九個月至十五年。
最輕判監一年九月
案件經過一個多月的審理,六名被告昨由獄警押解出庭。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宣判時指,首被告莊振威(首席警員)廿六項罪成,判囚十五年;次被告林國森(首席警員)十六項罪成,判監十一年;第三被告賴永衡(副警長)十一項罪成,判入獄九年;第四被告余志偉(首席警員)兩項罪成,判監四年;第五被告趙汝群(警員)兩項罪成,判監七年半;第六被告麥健漢(退休警長)兩項罪成,判監一年九個月。六人涉及的罪名包括協助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收留罪、袒護他人罪、違反保密罪、濫用職權罪及詐騙罪等。
首被告違廿項保密
周官指,有充分證據顯示莊、賴、趙協助當時被禁止入境人士曾杰“買關”進入本澳,在曾杰留澳期間提供保護,三人為他人或自己接受不正當利益;在莊的二十項違反保密罪中,證實莊在警方的行動前,一個接一個電話把警方的行動告知他人;行賄罪方面,根據監聽紀錄,莊向警員“肥咕”要求作不法行為,但庭審的過程中未能確實“肥咕”身份和交收的物品,對這項犯罪事實存有疑問。
次被告收光碟包庇
至於次被告林國森,在公務員袒護他人罪方面,證實林在搜證時向賭場收取十四張監控錄像光碟後,只將其中兩張交付卷宗,令相關人士逃避處罰。在濫用職權上,證實林、余協助當時的被告平家綱與外界聯絡。
第六被告反對羈押
第一至五名被告繼續還押路環監獄,被判一年九個月的第六被告麥健漢的代表律師提出反對羈押。法官周艷平最終決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麥健漢採取非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作身份資料及居所之書錄、提供五萬元保證金、禁止離境、交出旅遊證件等。
法官宣讀判詞後,六名被告均無太大反應,各自與代表律師商討下一步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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