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7.08.見報 最近看到一些關於自殺的報導,有人可能因為未能適應新環境,孤獨難熬而自尋短見;亦有人可能因為情緒受到長期困擾,壓力使然而選擇了結自己生命;再有的尌是當人們遇上逆境時,常常自怨自憐,對自己刻下的情況歸究於社會不公,而不知自我檢討,草率斷送寶貴生命以作對抗。人生於世不過寥寥數十載,正所謂不如意事十常八九,只要保持信念,如何艱難也能捱過,相信美好的明天定會出現眼前。若然遇事無論大小,動輒要以結束生命來解決,到頭來不僅讓自己遺憾,也會令到身邊人難過,這種傷痛,也可以是一道永不能磨滅的疤痕。其實,除了父母給我生命,法律亦賦予我們享有生命權,所以,大家都應該對生命尊重和珍惜。 明仔:“其實如果有唔開心,最緊要都係同家人或者朋友商量啫!” 明媽:“係呀 !仔!喺世上大部分事情都可以有解決嘅辦法㗎 !大家都唔好屈住屈住喎!因為生命可貴!” 如上所述,法律賦予我們享有生命權,任何國家都把生命權視為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為體現生命權的重要性,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它亦作了相關規定,並促進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受到尊重。《公約》亦在澳門適用,不論《基本法》或其他法律,也有與《公約》相對應的規定。 按照《公約》規定,生命權是每個人固有的權利,所有其他權利均以生命權的實現為前提,即使在社會處於緊急狀態的情況下,亦不容許任意剝奪人的生命,每一個國家都應該尊重生命權,即不可以任意殺害任何人。《公約》又規定,即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也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且對未滿十八歲的人士及孕婦均不得執行死刑。除了要尊重生命權外,亦要對生命權提供保護,對於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國家有義務進行調查,並對犯罪人作出懲罰。 明仔:“咦!咁《公約》有無規定殺咗人要坐幾多年監㗎?” 明媽:“《公約》咁犀利,咁有權威性嘅,我諗梗係有啦!” 可能有人以為,既然是國際公約,應該對各種情況都有詳細規定,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由於《公約》只是規定一個各國都遵守的準則,例如各國都承認每個人享有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等,但是,基於每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所以,要具體落實《公約》內的原則性規定,還有賴各國透過本身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使有關權利得以具體落實。 例如在澳門,為了體現《公約》的規定,《刑法典》對生命權作了相應保護,任何人故意殺害他人,不尊重他人生命,將觸犯殺人罪,最高可判監禁二十年。由此可知,《公約》規定我們享有生命權,而澳門特區法律對殺害他人者亦有嚴厲的懲罰,從另一角度看,也體現對生命權的重視。 明媽:“喺以前嘅社會,人可以係另一個人嘅附屬品,真係好無奈啫!” 明仔:“媽!咁時代係會進步嘅!” 在奴隸社會,奴隸主把奴隸當作物品看待,任意擺佈,而到了封建皇朝,亦經常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說法,可見在舊社會裡面,有人會把別人的生命當作是自己的附屬品,隨意剝奪。 然而,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既有自己獨立的人格,也享有完整的生命權,即使自己與他人之間存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夫妻、父母與子女等,大家仍須要尊重彼此的生命,任何人也不屬於他人的附屬品。此外,亦不要有生命權屬於自己,便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生命的想法,因為根據澳門民法的規定,生命權既不得讓予他人,也不可以隨意放棄。 問題總有解決時,珍惜生命莫輕視 人總會遇到不如意的事,但相信只要樂觀面對,多與身邊人(例如父母、師長)傾訴,心中的鬱結與各種難題定必會有破解之日。其實,除了政府部門(例如社工局)的支援外,坊間的不同團體,也有為居民提供各種各樣的輔導服務,例如明愛生命熱線等。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便無法挽回,若甘願自我放棄,那只會為身邊關心你的人留下傷痛,詴問這種放棄來得有價值嗎?所以說,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都應該珍惜和尊重。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刑法典》第128條,《民法典》第7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