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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道♂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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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道♂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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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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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上 fb被炒僱員打贏官司僱主不服 上訴再輸
開工時上facebook是不少打工仔每日必做的事,可有想過因此成為被即時解僱的理由?一名任職銷售主任的打工仔,去年底被僱主以此理由炒魷,無賠償代通知金之餘,更被剋扣佣金。經半年訴訟,裁判官昨最終裁定打工仔開工時上facebook「嚴重程度不足以讓僱主可在毋須通知下即時解僱勝訴」,僱主須於10日內歸還佣金連代通知金共 6,000餘元。
阿榮(化名) 31歲,去年 8月加入天灝廣告有限公司旗下的《生活晴報》任職銷售主任,至 11月 12日因覓得新職而遞信請辭,並給予僱主一個月通知,惟 3周之後,僱主突以他在辦公時間經常上 Facebook聊天為由將他即時解僱,並拒付代通知金。
打工仔:冇收過警告
阿榮在《生活晴報》任職銷售主任,工作五個月,最後卻要對簿公堂,追討佣金連代通知金。
「公司從來冇話過唔畀員工上facebook,我確係有用facebook傾私人嘢,但我冇收過上司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佢哋仲鼓勵員工上網邀請朋友對公司嘅facebook網頁讚好,其他同事開工時都有上,如果因為咁炒我,應該炒埋其他人」,阿榮說。由於公司規定營業部員工要完成接單、跟單及收款3個程序才獲發佣金,阿榮突然被炒等不及客戶付款,損失約5,000元佣金,「臨走嗰個月我仲係爆數(創入職以來最高業績)㖭!」阿榮非常氣憤,被炒10日後向勞工處求助。最初阿榮作讓步,若僱主願賠約2,000元代通知金,他便同意和解,「點知佢堅持唔畀,仲同勞工處話公司只准負責搞活動嘅同事開工上facebook,呢樣嘢我真係冇聽過。」由於雙方無法和解,今年 1月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審理案件。
官稱不足以即時解僱
僱主派出一名經理與阿榮在庭上對質,經理指摘阿榮經常開工上facebook,更無故曠工兩天,又被客戶投訴,阿榮一一反駁。今年4月裁判官裁定「員工在辦公時間上facebook,嚴重程度不足以讓僱主可在毋須通知下即時解僱」,判阿榮勝訴。僱主不服上訴,案件於上月底再審。公司總經理鄭錦雯親自出庭,大數阿榮工作表現欠佳、不服從命令、疏忽職守等,又將指控他曠工日數增至8天,說屢次警告亦無效。阿榮否認曾曠工,解釋只是公司的「指模打卡」系統未有完整記錄其出入,亦從未收過警告,「會唔會犯錯咁多次都唔炒,咁重要嘅證據,點解到上訴先提出?」昨日裁判官作出終極裁決,維持阿榮勝訴,認為他沒干犯嚴重過失,又不相信僱主作出近10次口頭警告後才解僱他。阿榮坦言一直以來不是為錢,而是為取回公道。
市民回應Cheryl 21歲美資公司 I.T.部實習生:「公司可以在電腦安裝過濾軟件,杜絕員工上不必要嘅網站。」
市民回應Vivian 23歲網站職員:「如果在食飯時間上 facebook,玩一陣都炒,梗係告佢啦!」
上 facebook被炒的阿榮(化名),經過半年的抗爭獲判勝數,表示「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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