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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聯名置業 分手女友供款8萬索40萬

【明報專訊】「廿四孝」父親見兒子擬與女友結婚,遂一擲過百萬元替兒子為買樓首期,再加4期的按揭供款,單位則由父子及未來媳婦3人聯名持有。惟兩年之後,兒子與女友分手,父子一方原希望給回女方近8萬元供款以取回其業權,但女方開價40萬元。這個60多歲的退休洋服師傅向本報記者嘆道﹕「(40萬)都不知點計出來,住屋交租都要錢㗎?」他已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物業由他持有。


父付百萬首期 入稟追業權
原訴人丁兆祥,被告分別為兒子丁俊維及兒子的前女友蔡旻諼。本報記者昨日到訪丁父,他表示已退休多年,本是與幼子丁俊雄同住,但其後兒子與女友拍拖並想置業,他便將自己的儲蓄老本百多萬元拿出來支持兒子。
對於蔡女突然要求取得40萬元才願交回業權,丁父十分不滿,直指蔡女「貪心」。丁父稱單位現由兒子自住,不計劃出售,「大嗱嗱40萬我點攞出來?」
入稟狀指,丁俊雄與蔡女於2007年因在同一公司工作認識,其後成為情侶,2008年底開始同居。至2010年4月,丁俊雄向原訴稱打算和女友結婚但沒錢置業,原訴人遂答應支持。同月11日,原訴及兩名被告一同與物業代理簽訂樓宇買賣協議,以235萬元購入將軍澳新都城II期的一個單位。原訴人支付了合共107萬元的首期、律師費、印花稅,甚至首4期的按揭供款,物業由丁氏父子及蔡女聯名持有。
2010年買入 升價約七成
入稟狀強調,原訴當時因認定兒子與女友將會結婚,才會對他們作出如此資助。根據地產代理的資料,涉案單位建築面積500多平方呎,現時類似單位叫價升至逾400萬元。
入稟狀續指,原訴當時與丁俊維及蔡女協議,第四期按揭供款之後的供款將由二人負責,而他們亦於2010年10月遷入單位。至去年,丁俊維及蔡女的關係開始惡化,並於同年5月分手,蔡女亦遷離有關物業。丁父得悉兒子與蔡女分手後,要求蔡女交還業權,惟蔡女稱自己亦有份支付按揭,要求丁先還給她有關款項。交涉後,雙方達成協議,原訴人承諾向蔡女支付7.9萬元。
原訴隨即找律師草擬有關業權及按揭轉讓文件,但其後蔡女不肯於文件簽名,同年7月更向原訴發出律師信,要求他一筆過支付40萬元及相關的交易費用後,才肯交還業權。丁父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涉案物業由原訴擁有,以及頒令丁俊雄及蔡女於該物業的一切權益均屬原訴授予。

人會變, 月會圓, 愛得幾深都好, 變起上黎真係一D面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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