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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理據為消防局長解畫
檢察官:廉署報告不屬該案審理
【本報消息】在第二堂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廉署調查報告,雖爆出消防局運作及管理存有問題,但作為案中第二被告的特區政府,其代表檢察官結案陳詞時指出,報告是中止原告被委任副局長的理據,其調查結論及基礎,均不是案中所審理的問題。部門運作有不妥可向政府、司長或特首提出建議,要求改善運作及管理。
被告律師指,消防局內部有人事調動屬正常,亦無可能單憑局長肆意操縱,局長祇是作出建議。多位證人供稱局長欲退休,證明其並不戀權,局長是知悉下屬受李刁難等,才對李作出人事調配。廉署報告中雖提及消防局內部存在問題,但單憑李提出的證據斷論,並沒給予局長解釋的機會。證人亦指局長未曾透過明、暗手段禁止他人與李接觸,甚至不清楚李至今仍被調任原因,應向李的直屬上司求證。李控訴局長對其刻意留難,須屈就向下級簽到檢閱,但此實質祇作收集記錄用途。原告所指的留難、局長為人記仇等,根本無法證實,並不符合民事損害賠償的有關要件。
檢察官結案時強調,原告提出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訟,要證明馬局長因公法管理行為而侵犯原告法律所受保護的利益,庭審中無法證明原告的身體狀況與管理行為存任何關係。原告提交的廉署調查報告,是中止被委任副局長的理據,其調查結論及基礎,均不是案中所審理的問題。
原告再三提及被安排至中央行動站、房間分配事宜,但均是其主觀認為局長聯同其他人對之打壓,卻沒足夠證據證明由局長主使。另指原告經常請病假休息,又稱工作量多、壓力大,被告需多方考慮原告是否適合領導主管工作。“做多打壓、做少又打壓,講不通”,減輕原告工作量情況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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