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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須證澳永久居民 義務服務不算經費
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每個候選組別的選舉收入及開支總額不得超過五百六十多萬澳門元,選舉活動中常見十四項支出,各候選名單受託人需要將所有收入及支出記存準確帳目及逐項說明,並於選舉日後三十天內提交選管會。
選舉開支是指任何一候選人名單及其受託人用於選舉活動中的經費,可以是為促使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候選名單當選,而作出或將作出的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的貨品與服務等,這些經費一律視為整份候選人名單的選舉支出。
今年五月選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第二、第三號指引,亦即就競選活動的收入及支出,以及對提交政綱概要訂立的規範,其中第三號指引同樣適用於間選的提名委員會。“指引”羅列十四項常見的選舉開支,例如設立供參選用的辦事處或工作地點的開支;用於識別競選活動代理人、助理人員和提供服務人員的服飾支出;競選活動諮詢法律意見的支出;推廣候選人的慈善活動費用等。
第二號指引亦規定,候選人和候選名單受託人在接受任何形式,包括金錢或實物捐獻時,除發出收取捐獻的憑證外,須核實及證明捐獻人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匿名捐獻亦須作出登記,並於選舉程序完結後轉送慈善機構及由相關機構開立收據證明。義務服務則不視作捐獻,可以豁免計算入選舉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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