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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贓物 亦屬犯罪

消費者固然希望購得的商品價廉物美,但是,當遇到有人兜售一些來歷不明,且售價明顯低於市場正常價格的貨品時,市民應查核貨品是否贓物,因為購買贓物不但撿不到便宜,更會觸犯刑法。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贓物罪)的規定,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另一人獲得財產利益,在客觀上作出將他人透過如盜竊、搶劫、詐騙等符合侵犯財產罪而取得之物(例如金錢、珠寶或其他物品)藏起來,或收受該等物作為借貸的擔保,又或以任何方式取得、持有、保存、移轉、促成該等物的移轉,甚至是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另一人確保對該物的佔有的行為,均構成贓物罪,一經定罪可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從上述規定可見,購買贓物的行為會構成贓物罪,同時,為他人暫時保管或存放贓物的行為,不管時間的長短,同樣會構成贓物罪。

    舉報犯罪是每位市民應盡的責任,如果知道物品是贓物,應立即向警方舉報,絕不能擅自持有贓物,更不應貪小便宜購買贓物,以免構成犯罪。

    (司法警察局供稿)

    註:如欲了解更多刑事法律方面的資訊,請參閱《司警通訊》及本局網頁(www.pj.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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