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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兼打傷警員,被初級法院判監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禁止駕駛一年並須賠償受害人。他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被駁回。
案情指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凌晨約二時十五分,正在執行查車任務的治安警員發現被告駕駛汽車時使用電話,兩名警員截停車輛。在檢查的過程中,被告突然情緒失控,拳擊其中一名警員,導致其右手骨折。警員的傷勢需三十日才吿康復,並且七天無法工作。經酒精測試,結果顯示被告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二點○一克。
初級法院第三刑事庭裁定被告醉酒駕駛罪、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名成立,入獄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禁止駕駛一年及向被害人賠償八千元。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審判聽證中的證據不能認定其為故意傷人,應該開釋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禁止駕駛的附加刑亦應緩期執行。
中級法院刑事案件分庭審理案件。指出從第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是有意識並自願向警員出拳(且明知其行為被法律禁止及處罰)的行為直接導致後者受傷,因此毫無疑問,被告打傷警員是出於直接故意。
至於緩期執行禁止駕駛一年的附加刑,合議庭認為,由於上訴人並不是完全依靠駕駛車輛維生的職業司機,不存在任何符合《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可接納的理由,不能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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