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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援助款項的退回

本欄一連兩集簡介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訴訟時如果遇到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司法援助;司法援助的申請須符合“經濟能力不足”的條件;“經濟能力不足”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沒有超出法定限額三十二萬澳門元。司法援助的申請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即打官司前)提出,亦可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即打官司的過程中)提出。
    因應個人狀況,申請人可以分別或一併提出以下申請:一、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例如提供免費律師服務);二、豁免支付預付金;三、豁免支付訴訟費用。換言之,如果有關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可以獲提供免費律師服務、豁免支付訴訟費用或預付金。
    司法援助的廢止
    不過,在特定情況下,獲批給的司法援助有可能被廢止。例如:訴訟程序終結前,司法援助的受益人因繼承了大筆遺產而令經濟狀況有所好轉,且導致可支配財產超出法定限額的一倍(即六十四萬澳門元)。
    這時,受益人須於知悉日起五日內通知司法援助委員會,司法援助委員會依法廢止並通知受益人,受益人須按照司法援助委員會命令,向法院支付有關的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並退回由法務公庫承擔的款項(例如律師費)。
    司法援助款項的退回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其他情況受益人須退回有關援助款項。例如:受益人通過訴訟追討民事賠償,最終勝訴且獲得的賠償金額超出六十四萬澳門元。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亦要按司法援助委員會的命令,向法院支付有關的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並須退回由法務公庫承擔的款項(例如律師費)。
    註:有關款項之所以退回予法務公庫,原因是司法援助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包括司法援助款項的批給)是由法務公庫撥款支付。另外,負責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例如提供設備及工作人員)的部門是法務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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