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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拒收硬幣的規定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對於“貨幣”的使用絕不陌生。貨幣的起源可追溯至物質交換的原始社會。當時人們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物資,例如稀有貝殼、寶石、牲畜和鹽等都曾經當作“貨幣”使用過。直至古代希臘和羅馬等國家,鑄造出重量和成色統一的硬幣後,硬幣開始廣泛使用。其後隨着歷史發展,紙幣亦宣告出現,並一直沿用至廿一世紀的今天。
在本澳,根據法律規定,澳門元是具有法定流通力的貨幣,當中包括面值最小的一毫硬幣以至面值最大的一千元紙幣等。不過當我們使用貨幣去購物消費時,偶然可能會碰到一個問題:市面上某些商舖或食肆可能會向客人表明,拒收澳門元一毫等低面值硬幣,這樣做到底是否違法呢?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在澳門依法發行及投放於市面流通的貨幣,包括面值最小的一毫硬幣在內,任何商戶或顧客不得拒收。
雖說在澳門不可拒收任何面值的澳門元硬幣,不過也存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當商戶或顧客要求對方接受一百個以上的澳門元硬幣時,這情況下便可拒絕接收。事實上使用一百個以上的硬幣作買賣,例如幾百個一毫、五毫或一元等,的確會帶來很大的不便,所以相信亦不會有人願意選擇這種交易方式。不過相對來說,祇要是不超過一百個的澳門元硬幣,不論是一毫、五毫等也就必須接受。所以無論商戶或者顧客,在買賣交易時也應清楚有關的法律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8條,以及第7/95M號法令《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第2條至第4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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