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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被害人被毆打而不制止致其亡
終院維持四警各囚七年
【本報消息】一名賭場疊碼在治安警察局內接受調查時與警員起衝突,雙手及雙腳分別被兩個手銬扣起。在未能查明的情況下,事主被嚴重毆打致身體多處受傷死亡。四名涉事警員在知悉情況下沒有制止事件,被初級法院裁定嚴重傷人罪成,四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駁回上訴,全部維持判監七年,並需連同特區政府合共向死者的母親賠償一百七十萬元。
案情透露,二○○七年三月,警方在新口岸打擊賣淫活動期間,帶走一名賭場沓碼調查,這名沓碼在治安警第三警司處偵查辦公室接受調查期間,揮拳擊傷一名警員面部,當時被涉案四名警員制服,其雙手及雙腳分別被兩個手銬扣起。在未能查明的情況下,這名沓碼被嚴重毆打致死,其身體、面部及雙腳多處皆受到傷害。四名涉事警員在知悉被害人被毆打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毆打,也沒有作出救治。
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從《刑法典》第九條規定得出,結果犯不一定以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從已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眾上訴人雖然知悉被害人被毆打,但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也沒有及時對其進行必要救治,即眾上訴人沒有及時採取任何措施以避免被害人的死亡。
不作為沒有救治
合議庭認為,眾上訴人身為警員明顯負有必須親身防止被害人死亡的法律義務,而其放棄採取行動是故意違反了法律課予他們的義務。因此,合議庭認為本案中獲認定的事實事宜足以支持作出判處眾上訴人以共同正犯、不作為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條C項結合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的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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