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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131億洗黑錢案囚十年半

【1月23日明報即時新聞】內地青年在本港利用空殼公司銀行戶口及個人戶口,清洗131億元黑錢,高等法院判決罪成,判監10年半。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本案是香港歷來最大宗洗黑錢案,被告雖在內地受人指使,但卻負責處理在本港開戶口等工作。控罪指出,22歲被告羅俊城涉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指他於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期間,在香港處理逾131.225億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

控方在開案陳辭時指出,被告於2009年7月30日在深圳向秘書服務公司,買入約前一個月在香港註冊成立的「一創發展有限公司」。同年8月,被告由內地來港,在集友銀行為該公司及自己開設戶口,被告是唯一的戶口簽署人。由2009年9月9日至2010年4月13日,一創戶口內有4800次存錢紀錄,另有3500次轉帳紀錄,涉及金額逾131億元,每次轉帳由數十萬元至逾百萬元不等。以涉案逾131億元黑錢計算,被告在8個月內平均每天清洗逾5000萬元黑錢。

【案件編號:HCCC159/12】

香港律政司起訴內地22歲青年 涉嫌香港洗黑錢131億港元

【1月10日21世紀經濟報道卅陳瑩瑩 香港報道】1月9日,一筆涉及131億港元的洗黑錢案在香港高等法院審判。

被告名為羅俊城,是一名居住於深圳的中國籍個體業者,年僅22歲。庭審時,他在兩名獄警監控下,到達法庭,神情平靜。沒人能想到,依然一臉稚氣的被告,涉嫌洗錢金額高達131億港元。但羅俊城否認這一指控。

日前,香港律政司起訴羅俊城涉嫌替他人在香港洗黑錢,涉案金額高達131億港元。律政司指,8個月間,其香港空殼公司及個人的銀行賬戶上,分別有4800次和3500次轉賬活動。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一位香港資深大律師告訴本報記者,根據現行法律,若因洗黑錢被定罪,其所有涉案資金將被充公。「被查處多少,須充公多少。」

「這麼頻繁的交易一定會露餡。」一位香港理財顧問對本報記者表示,近幾年,香港金管局加強了對銀行業就洗黑錢問題的監管。當銀行發現一些賬戶交易出現不尋常現像時,有義務向客戶適當詢問,並審閱現有資料,並作出是否向執法機構舉報的決定。在向聯合財務情報組舉報時,銀行不得知會有關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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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案陳詞中指出,羅俊城2009年7月底在深圳通過一家秘書服務公司,買入一家名為「一創發展有限公司」的殼公司。

香港公司注冊處信息顯示,這家殼公司是由該秘書服務公司於2009年7月3日成立。目前,該公司並未注銷,董事為羅俊城一人,注冊資本為一萬港元。羅俊城在公司注冊處的登記地址是深圳南山區一處住宅物業,被委任為一創董事的日期為2009年7月30日。

同年8月,他親自到香港,在集友銀行分別以自己和公司名義開設銀行戶口,他本人為這些戶口的唯一簽署人,並分別向兩個賬戶存入1000港元和500港元。

此後,羅俊城開始利用這些賬戶的網上系統頻繁進行資金出入交易,且這些交易的路徑如出一轍。

律政司律師舉例,2009年9月9日,一創的賬戶突然有一筆260萬港元的款項存入。此後,分別在9月25日、11月26日及12月10日,先後有58萬港元、98萬港元及66萬港元的資金,從一創公司賬戶轉向羅俊城的個人戶口,用於股票交易。此後,這些錢再迅速被轉回一創的戶口,或轉移到他人的戶口中。

「兩地銀行業監管部門對於大額交易都會有監管。比如,兩地監管部門會要求銀行提供客戶賬戶內的單筆大額交易的交易記錄,以便監控。」上述理財顧問透露,羅俊城可能掌握這一監控額度的下限,並在此範圍內頻繁轉賬。

不過金管局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透露這些信息可能會幫助投資者規避監管,因此,對銀行業的具體監管信息不宜公開。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8個月內,一創的戶口通過約4800次的交易,被轉入合計逾131億港元的資金,並擁有約3500次的資金轉出交易,逐項將這些資金轉移。案發期間,所有進入以上兩個賬戶的巨額款項均通過現金、支票及網上轉賬進行。」律政司稱,經香港稅務局證實,成立至今,一創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亦無報稅,如此大額的資金頻繁流動,讓警方存疑。經調查,警方認為被告必定知道該些款項涉及犯罪得來的金錢。

上述理財顧問稱,若資金流入量和流出量能夠在香港稅務年度期間達到平衡,則該企業可無須報稅。

警方證人稱,2010年3月,警方獲得線索,並認為上述銀行戶口活動可疑,遂將一創公司賬戶凍結。而羅俊城在香港個人戶口的凍結,則是在去年初。凍結時,羅俊城個人戶口中有110萬港元的結存。

該警方證人續稱,2010年4月起,羅俊城與警方曾以信件及電話等方式聯絡,旨在詢問賬戶凍結原因。警方邀其到香港了解詳情,但當事人以「通行證未辦好」等托辭拒絕。

2012年初,羅俊城到香港時,在香港入境事務處被扣留,隨後被捕。從案發至被捕,羅俊城往返香港的次數並不多。

目前,仍無公開信息顯示,涉案的131億港元的資金來源是哪裡。1月10日,案件仍會繼續審理。

嚴控洗錢

近期,香港關於打擊洗黑錢的案件不絕於耳。不久前,一名在澳門賭場任職的香港居民,涉嫌接待內地賭客到香港住處非法經營賭檔,並涉嫌與妻子提供自己戶口供賭客存取賭款而被警方監控,涉案金額為1.3億港元。目前,兩人被裁定5項洗黑錢罪名成立,法官將於2月初宣判。

「事實上,匯豐洗錢案發生後,香港金管局也似乎有加強對洗黑錢活動的監管。」上述理財顧問稱,此前,他的一名客戶在香港向某外資銀行存入500萬港元存款後,希望在次日取出,遭銀行拒絕。為防止投資者利用銀行體系洗黑錢,該行要求500萬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入後,需在至少3個星期後方可提取。

上述律師稱,根據香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他人從可公訴的罪行得益,但仍幫助處理該財產,使其合法化,即屬洗黑錢。公訴程序定罪後,犯人可處監禁14年並處以最高500萬港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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