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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聞] 江蘇啟東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涉案者作出一審判決

【新華網南京2月6日電卅記者王駿勇】2月6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愛華、周曉靈、沈亞威等16人分別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沈亞威等3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被告人施和平、朱寶生等13人因自首或主動認罪悔過,法院依法對他們分別作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的判決。

        在此前的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7月28日上午,部分群眾因反對一項達標水排海工程而集聚時,被告人借機滋事,衝擊、打砸國家機關辦公大樓,造成財產損失、民警受傷等惡劣後果。一審宣判後,除被告人周曉靈外,其餘15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江蘇啟東今天開審「7·28」事件當事人

【1月30日一財網卅田享華 項麗賢】啟東「7·28」群體事件餘波未了,雖然它最終使得南通市政府在抗議當天即宣布永遠取消王子制紙排海工程項目,但在事發半年後,多名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被告人將在啟東陸續開審。



30日,頗有標誌性案件在啟動開審,首名出庭的被告人即朱寶生,他被指控當時將標有環保和抗議圖案的T恤,套在啟東市長徐鋒身上的朱寶生。相關事件和圖片成為當時新聞報道的焦點,徐鋒的笑容以及套T恤衫的行為為不少公眾所接受,不過,法律判定則未必如此。

《第一財經日報》獲得的起訴書顯示,啟東市呂四港鎮人朱寶生剛剛在海門市看守所裡度過自己43歲生日,他最初是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12年8月22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本院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批准逮捕。

涉嫌罪名的變化,也有著不同的意味。因為在刑法裡對兩罪設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對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行為的處罰明顯大予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處罰。朱寶生的辯護律師張培鴻告訴本報記者,朱寶生在被認定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有兩種情況,一個是被認定為首要分子,這個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一個是被認定為積極分子,這個可以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起訴書上看,是認定為積極分子。」

起訴書也還有一句,「被告人朱寶生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不過,現在還不太清楚其他也有類似行為的嫌疑人進入哪一個環節了,本報記者在江蘇法院網的案件開庭查詢中,在啟東法院近一周的開庭表中,都沒有發現上述案件信息。

對於啟動方面的做法,外界多少有些「秋後算賬」的猜測。不過,也有媒體稱,啟東方面只是對上述涉嫌「打砸搶」、衝擊國家機關等以暴力方式進行抗議的參與者進行法律制裁,對於「7·28」事件的主要發起人並未被「秋後算賬」。

根據起訴書指控,朱寶生於2012年7月下旬獲悉,會有人組織為抵制達標水排海工程於2012年7月28日在啟東市彙龍鎮永安廣場聚集。7月28日早晨6時許,他駕車至啟東市彙龍鎮永安廣場附近,後隨聚集的人群步行至啟東市市政府,與其他不法人員強行衝破警察警戒,衝擊、打雜國家機關辦公大樓,共造成90餘名執勤民警不同程度受傷,機關大樓辦公財產損失計人民幣236331元,停放在機關大院內的多部車輛受損。

其中,朱寶生被指控「參與鼓動現場人群前行衝擊機關辦公大樓,衝破在大樓門口的警察警戒進入大樓,伙同其他不法人員在一樓大廳摔碎電梯前的一座台鐘;後朱寶生登上辦公樓前的一輛黑色豐田皇冠汽車車頂,將他人從大樓內拿出的物品向人群展示、分發,並示意現場人群起哄;又伙同他人圍攻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煽動現場圍觀人員起哄。」

而上述起訴書中的提及的「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沒有被起訴書點名,不過在30日的庭審中可以證實,就是啟東市長徐鋒



江蘇啟東公開審理「7•28」案

【新華社南京1月30日電卅記者李燦、凌軍輝】1月30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公開審理「7·28」案,朱寶生、沈亞威、徐健捷等14人分別被指控涉嫌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7月28日上午,部分群眾因反對一項達標水排海工程而集聚時,被告人朱寶生、沈亞威、徐健捷等人借機滋事,衝擊、打砸國家機關辦公大樓,踩踏、推翻停放在院內的汽車,造成財產損失、民警受傷、社會公共秩序被嚴重擾亂等惡劣後果,分別應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公開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家屬代表和部分群眾參加旁聽。公訴機關依法訊問被告人,出示了相關證據,朱寶生、沈亞威、徐健捷等14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僅就量刑情節提出辯解。法庭決定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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