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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四警上訴拘留犯突斃案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審結治安警察局第三警司處一拘留犯突斃案,四名警員均被裁定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名成立。法官宣判時指此案是宣讀判決以來“最唔開心一次”,心痛維持法紀、保護市民的警員犯罪,更因而負上刑事責任,今後各人需好好反省,判處四人入獄七年。四人即時透過辯護律師提出上訴,法庭採取禁止離境的強制措施,待中級法院判決。
    主審法官蕭偉志宣判時表示,有關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雖然法庭無法證實四人有份毆打行為,但證實其均在案發現場。當時四人有份參與掃黃,並帶受害人返警署調查,其後有同僚被打傷,四人亦一直負責看管受害人。經聽取、分析警員及消防員口供,錄影片段及書證,醫院解剖報告作為最重要的證據,證明受害人受猛烈襲擊致死,手腳且有被手銬鎖上傷痕。
    在宣讀刑罰時,法官顯得神情哀傷,“今次係法庭宣讀判決最唔開心一次”,一度停頓平伏心情,“因為警察職責係保護市民,見到你哋出庭被法庭判處有關刑罰服刑”。考慮案件嚴重性,判處四人以不作為方式觸犯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囚七年,賠償死者家屬一百二十萬。
    四名男治安警姓孫,四十五歲;姓龍,卅五歲;姓李,卅八歲;姓曾,四十歲。應訊時一直保持沉默的四人,聞判後仍然默不作聲,冷靜離庭。
    控罪指,二○○七年三月廿八日凌晨一時許,四名被告參與於北京街一帶掃黃,拘捕李景龍(東北人,卅餘歲)等人返警署調查。其後一警員在李景龍身上搜出毒品,盤問間突遭其發難襲擊,導致鼻骨爆裂送院。四名被告疑為幫同僚報復,兩度痛毆李景龍,見其漸失知覺,遂用水淋。及後,有人察覺勢色不對,急召救護車,惜送院後宣告不治。
    刑法典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因而致其死亡者,處五至十五年徒刑。

判囚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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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打人唔使擇日,打完唔好比我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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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議員促港澳聯手檢討個人遊

Feb 23rd 2013, 09:30



澳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在電台節目表示,近幾年來內地的遊客數量,已超越港澳兩地的承載力。除破壞特區社區環境,降低居民的生活質素外,更逼爆關口、碼頭、市中心和旅遊名勝。他建議港澳政府應聯手向中央政府,反映兩地承載力已達極限,藉以對個人遊實行優化管理。

吳又指,除暫緩擴大個人遊外,港澳特區每年可向中央提出檢討意見,及時調節個人遊的審批數量,適應兩個特區的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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