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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法律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由我們的人生大事(例如就業、買樓、結婚)以至生活瑣事(例如上網、購物、看電影)等都離不開法律。生活中看似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如父母養育子女、供書教學,夫妻互相尊重和扶持等,原來在民法中也有所規定。如果父母不養育或疏忽照顧未成年子女,不單有違常理,更違反法律規定。
    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往來,有時會對其他人造成一些損害。如樓上單位改裝浴室,去水渠安裝不當,導致樓下單位滲漏水;供應商沒有履行合約提供足夠原材料,導致生產商未能如期完成訂單,損失重大;不小心損壞他人物品,甚至寵物傷人等。若發生這樣的事情,應由誰承擔責任?如何賠償或彌補有關損失?這就關乎到民事責任的問題。
    根據《澳門民法典》的規定,民事責任可分為因不法事實所生的責任及風險責任兩種。
    因不法事實所生的責任
    因不法事實所生的民事責任,是指不法侵犯他人的權利(如上述滲漏水的情況),或違反旨在保護他人利益的任何法律(如上述不履行合約的情況),加害人有義務向受害人作出損害賠償。民事責任除了要有損害和賠償的因果外,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先決條件:
    第一,造成責任的事實必須是不法。也就是說,加害人破壞的是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如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受父母照顧的權利、租賃關係等,通通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當這些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租客應當按照租約上所約定的日期,每月準時交租,但如果租客經常遲交租甚至欠交租,那麼,業主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害。又如,法律規定夫妻之間負有相互扶持和合作的義務,若丈夫只顧賭博而不顧家庭,這樣,妻子的權益亦會遭到損害。
    第二,加害人的損害行為必須是有過錯。這種過錯既可是故意,也可是過失所造成。換言之,一般情況下,加害人必須因為故意或過失的不法侵害,才須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不過,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損害賠償是不取決於有無過錯,如下述的風險責任。那麼,即使侵害是在無過錯的情況下發生,加害人仍須作出損害賠償。
    既然損害了別人的利益,原則上要將受損害的狀況恢復原狀,例如樓上單位裝修導致樓下滲漏水,樓上住戶應負責將樓下單位修補至未出現滲漏水之前的狀況。當無法以恢復原狀的形式來彌補有關損害(如極具紀念價值的金婚紀念水晶球被打碎,無法恢復原狀),這時,對於財產上的損害,由於財產可用金錢衡量價值,所以金錢賠償可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害。
    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如經常受到鄰居的噪音滋擾,受害人感到健康及精神上均受到損害,又如被人在網上流傳與某位名人不實的情侶關係,因而感到聲譽受損。類似的情況,對於健康、心理、聲譽或者人格等方面受到損害,是不能以金錢來衡量,但受害人仍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適當的補償,以彌補精神上的損害。總言之,有損害就要有彌補。
    風險責任
    大家對於“風險”這個詞肯定不會陌生,通俗來說,風險是發生不幸事件的機率;風險會為我們帶來不確定的損失。日常生活中,有的事情雖然未必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但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對於因為風險帶來的損害,法律規定,行為人也須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風險責任。如在家飼養一隻小狗,一般而言是不會傷害到其他人,不過,飼養狗隻本身其實已存在着一定的風險,所以,即使沒有故意讓牠去傷害其他人,也沒有因為疏忽看管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但所養的狗隻一旦真的傷害到其他人(如咬傷人),狗主也要承擔風險責任。又如,有的車輛事故不是因過錯所造成,是由於車輛本身存在的風險所致,假設私家車司機已定期檢查車輛,但有日在駕駛途中胎鈴突然脫出,絆倒在後面行駛的電單車,導致電單車司機受傷、車輛受損。經查證後,該交通事故確實不是由於過錯造成,但私家車司機對這宗事故也要承擔風險責任。也就是說,由於風險而帶來的損害,行為人也須承擔民事責任。
    古語有云:“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大人從小教導我們要守規矩,從知道守規矩開始我們就知道要遵守法律。之所以要設立法律,歸根究底就是為了保障我們的權益,將心比心,任何人都希望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所以,如果有人違反法律規定,理所當然就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民法典》第四七七、四八九、四九二、四九五及四九六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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