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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常聽到的 ... 藐視法庭 - 高等法院條例 50條: 藐視法庭罪的案件的上訴

高等法院條例 50條: 藐視法庭罪的案件的上訴

藐視法庭罪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可提出來自任何並非上訴法庭的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懲罰藐視法庭罪(包括刑事藐視罪)的命令或決定的上訴;而就任何該等命令或決定而言,本條具有效力,並取代任何其他關於在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上訴的法律。
(2) 凡在任何案件中,有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針對任何人而提出,或有針對任何人而作出上述命令,則該人可根據本條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就交付羈押或扣押的申請而言,則上訴可由申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
(3) 上訴法庭在有人提出上訴後,可推翻或更改任何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決定,並作出公正的其他命令;而在不損害任何法庭給予保釋的權力的原則下,法院規則可作出規定,批准根據本條將上訴人在保釋的情況下釋放。
(4) 在本條中─ (a) “法庭”(court) 包括任何有權力懲罰藐視罪的審裁處或人;及
(b) 凡提述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懲罰藐視法庭罪而作出的命令或決定之處,包括提述法庭根據任何使其得以將某項罪行當作藐視法庭罪般處理的法律而作出的命令或決定。(5) 本條不適用於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可予提出上訴的定罪判決或刑罰,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根據該條例作出的決定;而就該條例及本款而言,一項為懲罰某人在他有權就本身的刑罰提出上訴的法律程序中所犯的藐視法庭罪而作出的命令,須被視為該刑罰的一部分。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比照 1960 c. 65 s. 1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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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terpool

不過而家好似有人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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