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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南丫海難海泰號船長囚八年


    【中新社香港十六日電】兩年多前造成三十九人罹難的香港南丫島海難事故,兩名涉事船長十六日被判刑:“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監八年、“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被判囚九個月。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晚,搭載着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職員及家屬的“南丫四號”在南丫島附近海面,被港九小輪公司“海泰號”攔腰碰撞,並迅速垂直下沉,一百二十七名船員及乘客墜海;事件導致三十九人死亡,近百人受傷。
    該案自去年十一月開審。歷經數月審案,今年二月十四日經九人組成的陪審團最終裁定,黎細明三十九項誤殺罪名成立、周志偉誤殺罪名不成立,而兩人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則均被裁定罪成。
    十六日,黎細明、周志偉由囚車押送到香港高等法院判刑。
    冇適當行動避碰
    主審法官祁彥輝判刑時指出,陪審團裁決黎細明犯行是致該案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黎細明所犯的並非小錯誤或一時不注意,而是遠低於專業水平,應視之為罪行、受到制裁。
    至於周志偉,祁彥輝指出,周志偉沒有保持適當瞭望及無採取適當避碰的行動,致構成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最終,祁彥輝判黎細明以三十九項誤殺罪入獄八年;危害海上安全罪判監十八個月,與誤殺罪同期執行,即黎細明共判監八年。周志偉則被判監禁九個月。
    祈彥輝也對死者家屬慰問。他表示,沒有人會明白他們失去親人的痛苦,希望他們能勇敢面對。希望該案的判決,能為他們帶來一些安慰,寄望他們可向前走。他亦向海難當晚所有參與救援的人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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