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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牌照稅

車輛使用牌照稅

    上周本欄談及了有關稅種的分類,當中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種:如果繳納稅款的人與最終承擔稅款的人同為一人,則為直接稅。例如營業稅、房屋稅、所得補充稅、職業稅等,均為直接稅。相反,如果稅款是可轉嫁於消費者的,便屬於間接稅,例如消費稅、旅遊稅、燃油稅等。
    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亦屬於其中的一種直接稅。本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已經開始徵收,由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車主須為汽車、電單車或工業機械車輛繳納二○一六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
    逾期繳納可被處罰
    按照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規定,如果車主在三月三十一日前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可被處罰:
    (一)如屬逾期後六十日內繳納稅款,會被罰款相等於應繳稅款的兩倍(例如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罰款就是一千七百元),以及額外徵收遲延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並須在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繳付。
    (二)如屬逾期後六十日內仍未繳交相關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款項會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三)如果車主在沒有繳納稅款下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會被罰款相當於應繳稅款的三倍(以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為例,由於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總數罰款就會是二千五百五十元)。
    繳納的手續
    車主在繳納稅款前,必須留意有否繳清倘有的交通違例罰款。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當駕駛者作出了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違例泊車),且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的決定,那麼在繳清罰款前,不得為車輛辦理繳納行車稅的手續。
    在繳納稅款時,車主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並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以下地點,包括:交通事務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三樓和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I區的服務專區、財政局、郵政局以及指定銀行。此外亦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上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繳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6條至第13條、附件一,以及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4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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