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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租金及按金的分別

預付租金及按金的分別

    經濟不論好壞,住宅和商舖租賃在社會上均有一定需求。不過,在訂立租約的過程中,業主和租客可能會對預付租金(俗稱上期)和按金的收取有所疑問。那麼在本澳法律中,對預付租金及按金的規定又怎樣的呢?
    預付租金如何定額?
    不論住宅和商舖租賃,一般都是“先付後用”的,即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租金應在租約生效的第一天支付。法律上對租金的金額上限和下限並沒有限制,可由業主和租客雙方自行協定。不過,對於“預付租金”的金額方面,法律則有所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租賃雙方可以協議訂定預付租金,但有關金額不可以多於一期租金的金額,且祇能夠提前一期收取。舉例來說,業主和租客協議每月租金為一萬元,那麼預付租金就最多祇能是一萬元。
    按金如何定額?
    按金方面,根據《民法典》規定,是否支付按金,由租賃雙方自行協定。業主和租客可以協議,最多把兩期租金以按金名義存放。按金的原意和作用,是為了確保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時,將有關房屋完整無缺地交還予出租人。所以,當租客將房屋完整交還予業主後,業主便須將按金返還。
    因此,以剛才的情況為例,假如業主與租客訂出的租金為每月一萬元,合同由九月一日起生效,當雙方達成協議收取預付租金及按金,那麼業主最多便可以在九月一日當天收取:九月份租金一萬元、十月份的上期一萬元,及相當於兩期租金的按金兩萬元,即合共四萬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九九三條及第九九四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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