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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

立遺囑

    人去世後或許會留下一些遺產,為了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有人會選擇在生前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1. 只要屬自願,任何人都可以訂立遺囑嗎?
    不一定。原則上,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及因精神失常被法院宣告為禁治產的人,均不能訂立遺囑;但年滿十六歲且已婚的人,則可訂立遺囑。
    2. 如何訂立遺囑?
    在澳門,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飛機或船舶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這種遺囑較少見,常見的是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
    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分為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比較普遍的公證遺囑,是指由公證員按照訂立人的意願書寫及公證的遺囑。辦理公證遺囑必須到政府公證署(包括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及海島公證署)辦理。
    密封遺囑,一般是指由訂立遺囑本人書寫並簽名,或由他人(例如律師)應遺囑人的要求書寫並由立遺囑本人簽名,之後由政府公證員按法定方式繕立遺囑核准書。
    3. 自己親筆書寫並簽名的遺囑有效嗎?
    無效。遺囑是非常嚴謹的文件,只有按照按法定方式訂立的遺囑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對於親筆書寫並簽名的遺囑,如果要產生效力,就應將該份文件交由政府公證員核准(成為密封遺囑)。公證員核准密封遺囑的日期視為訂立遺囑的日期。密封遺囑可由訂立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交由第三人保管。
    4. 可否授權他人訂立遺囑?
    不可以。在法律上,訂立遺囑屬於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意思是只能夠由訂立遺囑本人依照自己的意願作出,不可授權他人訂立。
    5. 遺囑人已在公證署訂立公證遺囑,但之後想廢止,可以嗎?
    可以。遺囑人可以在公證署辦理“廢止遺囑的公證書”以便廢止有關遺囑,或在新訂立的遺囑中明確表示廢止之前的遺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025、2026、2038、2039、2040及2141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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