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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老來得女說起

華僑報── 澳門法律絮論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9.23.見報

早前看到報導,外國有對年老夫婦透過人工受孕誕下女兒,為家庭增添一名新的小成員。但是,當地法院最近卻裁定他們兩人年紀太大(因夫婦分別已有七十與五十七歲)太自私,只是受自我陶醉的心態把女兒生下,根本對孩子的前途漠不關心,又沒有考慮到女兒隨時可能會成為孤兒,又或可能從小便要被迫照顧年邁的父母等情況,所以裁定他們根本不適合當父母,並建議把年僅十八個月大的女嬰安排接受領養。如果事件在澳門發生,父母照顧子女的權利,會否因為他們的年紀太大而被剝奪呢?

陳生:“我覺得年紀唔係問題囉!最緊要係有一個關心仔女嘅心啫 !”

陳太:“係呀!老公,如果我五十歲有咗BB,最多咪退休後一齊喺屋企揍仔啦!”

其實,法律沒有限制生育孩子的年齡,不過,一男一女孕育生命繼而誕下孩子,他們隨即都須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親權的責任,要照顧孩子的生活所需,包括衣食住行,要為孩子供書教學,要關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等。由於人的成長,從初生到成年都須要經過一段相對長的時間,所以在這段期間,父母便要擔當着重要的角色,引導孩子能夠健康成長。

然而,按照規定,父母任何一方因過錯而違反了他們須對孩子承擔的義務,導致他們受到嚴重傷害(例如獨留孩子在家,導致他們誤服藥物,又或孩子患病時自己只顧娛樂,延遲帶他們求診等),又或基於無經驗、患病、不在等原因,顯示父母未能好好履行照顧孩子的責任,此時,檢察院或未成年人的任何血親(例如叔叔、阿姨)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宣告禁止該父母對孩子行使親權。所以,正如題述的陳生所言,總之有心,年輕年老夫婦都可以成為好父母,相反,不管年輕或年老夫婦,當對孩子照顧不善,同樣都有可能會傷害孩子,甚至被法院剝奪行使照顧孩子的權利。

陳生:“我都話有心就得架啦!老婆,一於五十歲生仔啦!”

陳太:“唔駛咁急住!老公,如果到時我哋做老豆阿媽嘅畀法官禁止照顧個仔,咁由邊個嚟照顧佢呢?”

如上所述,當父母對孩子照顧不善,有可能會被法院禁止行使照顧孩子的權利。按照規定,在禁止行使親權的訴訟裡,法官經考慮一切情況後,在判決中除了會定出禁止父母行使親權的限度外(例如完全或部分禁止),如有需要,亦會為未成年人採取彌補親權的方法,例如設立監護制度。

監護制度是指由監護人代替父母照顧子女的制度,按照規定,監護人一般由父母指定並獲法院確認的人擔任,但是,若父母未指定,又或所指定的人未獲法院確認,則法院有權依法從未成年人的血親(例如伯父、叔父等)或姻親(例如姐夫、表姐夫等),或在事實上曾照顧或正照顧未成年人的人,又或顯示愛護未成年人的人中指定監護人。監護人擁有與父母相同的權利,例如:監護人有權促進未成年人的身體、智力與道德的發展,有權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此外,監護人亦有義務供給未成年人生活所需、代理他的人身事務,並以謹慎的態度管理有關財產等。

陳生:“咦!咁係咪益咗嗰d無責任感嘅父母攞?”

陳太:“老公 !應該無咁著數嘅!”

法官禁止父母行使照顧孩子的權利,並由監護人負責履行,但仔細一想,如果孩子的所有生活費用,都轉移由監護人負擔的話,這絕對是不公平及不合理的,所以法律亦規定,法官禁止父母行使親權,但同時亦絕不會免除他們扶養子女的義務,例如父母每月仍要向孩子支付扶養費,有關費用由法官定出。

誰來照顧才合適,健康成長方得益

由此可知,法律對於未成年人都有一套保護的制度,以免父母因為對孩子照顧不善時,可有其他補救的方法。當然,孩子由其他人照顧,都未必是一件不好的事,但是,正如文章開段提到的情況,年老夫婦渴望擁有孩子,最後心想事成,他們當然都希望親身把孩子養育成人,不過,法院的意見其實亦不無道理,如何是好?這也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但始終,都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來考慮呢!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69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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