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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何稱沉香結案後展覽

終院控方指邏輯不通疑點重重難釋疑

    【本報消息】年前轟動一時的走私沉香案,相關扣押物的去向曾引起社會關注。昨日庭審赫然披露,何超明疑把沉香佔為己用,何自辯時當堂否認,指沉香從未離開過檢察院範圍,亦無作私人用途,在辦公室的沉香只為結案後作展覽用途。但終院及控方始終認為案情疑點重重,未能完全釋疑。
    函海關沉香移檢院
    起訴書表示,一三年五月及十二月,海關揭發一宗走私大量沉香案,但因海關認為案件屬行政違法,未有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展開刑事調查程序。何超明為接觸上述沉香,在違反慣常做法下,以口頭方式透過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指示助理檢察長或檢察官致函海關,要求把上述扣押的沉香移交檢察院,以便進行刑事偵查。沉香則存放於皇朝廣場五樓的檔案室內。
    起訴書續稱,何明知上述沉香木分屬兩個偵查卷宗的扣押物,仍指示下屬在未得該兩案的持案檢察官的知悉及同意下,擅自將部分沉香取去,分別放於獲多利十六樓的“教員休息室”、皇朝廣場七樓辦公室及主教山官邸,用作私人擺設用途。
    現檢辦要求才交出
    檢察院人員於一五年一月廿三日,發現“教員休息室”有數件沉香,同日晚上何將沉香搬到竹灣豪園別墅內。直至去年二月五日,在現屆檢察長辦公室領導要求下,何才在司機協助下,將其官邸及辦公室內的沉香交出。檢察院控訴何觸犯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
    何超明辯稱,當時看到報紙報道該宗走私案的沉香數量多、價值高,質疑不作刑事調查,遂要求檢察院偵查案件,證物亦移交檢察院。又指檢察長作為檢察院最高負責人,有權調閱案卷及有關扣押物,遂以檢察長身份調閱這批被扣押的沉香。並指經過專家鑑定,發現部分為假沉香、部分有蟲蛀,而且結案後,沉香不能買賣及流通,只能燒燬及作教學用途。
    指沉香無搬到官邸
    他有向下屬表示,可在案件結案後,挑選部分沉香放在檢察院展覽室作展示用途。但無指示下屬幾時取及如何取。其後,在檢察院辦公室(獲多利十六樓)看到沉香,又由於地方不足夠,就示意下屬把兩塊沉香放在隔壁的“教員休息室”內。另外皇朝廣場七樓亦有一塊沉香。他強調沉香一直在檢察院範圍內,從沒有搬到官邸及竹灣豪園別墅,否認用作私人用途。又指即使司機見其手持物品,但也不能完全確認為沉香。
    取扣物多時認欠妥
    庭上多名法官及控方連番追問,何一一回應。(為何沉香長放休息室,而不放回檔案室?)何說:有關心過案件進度,但“未結案就擺住先”。(為何卸任兩個月,無向現任檢察長交代沉香下落及主動交還?)無人問故無交代,已於二月初把沉香交還檔案室。擅取扣押物多時,不怕影響刑偵?何亦承認欠妥。
    合議庭法官、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數次直言“邏輯不通”,形容法官都不看兇殺案的屍體,只看驗屍報告。質疑何無介入刑偵調查,為何對沉香十分關心?何說:“關心不是壞事”,指屍體與沉香不能相比。賴健雄又說,在偵查階段,扣押物不能離開檢察官範圍,為何兩名下屬既非司法人員、又沒有透過正常手續,而且在檢察官不知情下,已可調閱扣押物?何重申,不知下屬如何調閱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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