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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兩獄警控受賄脫罪

兩獄警控受賄脫罪


    【本報消息】兩名獄警疑長期收受鮑魚等名貴食材後,協助囚犯私帶違禁品入倉,更提供特別“關照”。初院法官昨宣判時指出,未有充分證據顯示第三方送出的禮物令兩名獄警作出違反職務上的義務,裁定五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法官責獄警就算無犯罪也不應與囚犯過從甚密,有冇做過各人心中有數,勸告五人應真誠檢討。

    首兩名被告同為獄警,分別為黃表成、秦廷峰,被控受賄罪;第三、第五被告分別為郭嘉強、葉思宇,被控行賄罪;第四被告黎巨本,被控袒護他人罪。

    案情顯示,黃某負責看管囚犯及維持倉區保安。一段頗長時間以來,郭某涉嫌透過探訪者葉思宇,多次向黃某提供包括人參、鮑魚、名貴洋酒等,黃某則利用警長身份偏袒及包庇獄中的郭某,包括不向上級舉報郭某在監倉用手機。郭某並透過囚犯黎某協助,利用黎某的朋友把其欲帶進獄中的違禁品交到秦某開設的店舖,再由秦某把食品、調味料、茶葉、藥物、宗教飾物、名牌波鞋、名貴手錶等偷運到監獄交予郭某。

    法官昨日指出,庭審雖然證實黃某多次收取由葉某所提供的有價物品,但欠缺實質佐證下,無法排除黃某與葉某早已認識的可能,也未能認明黃某、秦某因此運用職權包庇和特別保護郭某。

    法官指出,對於郭某找黃某商談後,允許郭某把新年聯歡棄置的食物打包回倉。庭審中多名證人均供出這是獄警多年來的慣常做法,或許是獄方執法力度不一所致,未必與行賄有關;至於黃某涉協助郭某取得假釋,證人供稱黃某並沒有影響其為郭某所繕立的假釋報告,未有足夠證據顯示黃某左右證人的自主決定,故裁定五名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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