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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吸毒可被強制驗尿

涉嫌吸毒可被強制驗尿

    毒品對身體造成諸多損害,例如有醫生表示,經電腦掃描顯示,長期吸毒者的腦部會遍佈一些窿孔,證明毒品對大腦細胞造成永久破壞。此外,吸毒更是犯罪行為。吸毒者除要面對身心創傷,亦要面對牢獄之災。所以,我們要堅決向毒品說不!
    修改禁毒法提升吸毒刑罰
    對於毒品犯罪,世界各國均致力加強預防及懲治的力度。而在澳門,為了加強打擊毒品犯罪,特區政府亦對有關法律,即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下稱“禁毒法”)作出修改。修改“禁毒法”已於今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是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提升販毒和吸毒的刑罰。修改後,一般“販毒罪”的刑罰,由下限三年刑期改為五年,最高刑期十五年不變;“吸毒罪”(即“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和“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刑期,由原本的最高三個月,改為三個月至一年。
    涉嫌吸毒可被強制驗尿
    此外,為了及早發現吸毒者並使其戒除毒癮,以及回應“吸毒罪”取證困難的問題,是次修改增設了對涉嫌吸毒者進行尿液樣本的取檢措施,即俗稱強制驗尿措施。根據規定,如果有強烈跡象顯示有人在酒店場所或同類場所(例如餐廳、舞廳、酒吧、娛樂或消閒的場所等),又或交通工具內吸毒,且經有權限司法當局以批示預先許可,刑事警察機關可要求在該等場所或交通工具內的涉嫌人提供尿液樣本,以便檢測他是否曾吸食毒品。不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獲得涉嫌吸毒者的同意,或延誤收集尿液樣本會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對證據的確保構成損害,即使未獲得預先許可,刑事警察機關亦可先採取有關措施,並在後一種情況中,須嗣後立即通知司法當局,以便當局在七十二小時內確認有關措施的有效性。
    拒絕驗尿可構成違令罪
    對涉嫌人採取上述措施,須在醫院或其他合適的場所內進行,並須遵守法定規則,例如應尊重受檢者的尊嚴,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盡可能指定性別相同的人員進行收集。如果涉嫌人拒絕提供尿液樣本,則可構成違令罪。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一七卅二○○九號法律及第十卅二○一六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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